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月5日和2月22日,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在就发布和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再次就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宜作了说明。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的相关问题。
1 |
公告发布后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按要求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
2 |
公告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按要求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
3 |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充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
4 |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补充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
5 |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 |
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
*重大事项变更指: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1.设立和存续情况
2.名称和经营范围
3.主营业务情况
4.股权结构情况
5.实际控制人情况
6.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情况
7.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9.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情况
10.高管人员、高管岗位设置情况
1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负面信息情况
12.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13.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1.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目前基金业协会暂无统一官方《法律意见书》模板,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填报要求,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结论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应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核查的方式包括: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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