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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吗?

[律师说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吗? 广州华勋律师事务所
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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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作为根本手段以调节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一种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在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作为根本手段以调节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一种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在市场的自由调节下获得了合理的配置,而政府的行政手段对市场的适当干预只是一种必要的有限的方式。市场调节的充分自由性自然而然的会带来一些盲目性,那么,国家的行政手段尤其是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充分的立法并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同时,在此条件下所建立的掌握国家权力的各机关之间进行有效而充分的制约,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克服这种盲目性。因此,在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的社会,就必须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及其制度,从而使这种社会体制处于一种健康而顺利的运转的状态。以此而言,市场经济也就是法治经济。因为这种存在良好的法及其法律制度并且国家权力在合理分配的前提下相互之间还可以有效的制约的社会状态,就是法治。

    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可以讲主要是由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所出现的商品交换的原始公有制经济,存在少量商品交换的简单商品经济而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根本特征的奴隶和封建制经济,一切劳动产品和劳动力的商品化并以商品广泛的直接的交换为目的而获取剩余价值为根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反映出市场的充分调节是以广泛而自由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条件的。在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原始社会以及仅有少量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奴隶和封建社会,市场没有发展或者仅有很小的发展,当然就不会有市场的调节作用在社会经济的运作中发挥主要功能。在社会经济处于一种原始的或者自发的自然的状态的条件下,这种原始性或自然性本身就对社会经济起到了一个较好的控制作用。社会生活和社会经济主要的由原来的习惯加以调整,而法主要的调整对象是危害社会或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这其中统治者的专制独裁也起到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因此,在法及其法律制度很不健全的社会状态下,显然就不会有法治的存在,而只是自然之治、人治或一人之治。但是,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形式下,由于市场的广泛性、充分性和统一性,市场的自由调节就发挥了根本的主要的作用。市场调节所表现出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就强烈要求国家制定和建立相当系统的法及其法律制度对市场本身所体现出的一系列规则予以规范化,从而有效地补充市场自然调节的不足。市场化状态下所表现出的自由性、民主性,强烈反对专制独裁与人治。在这样的条件下,法治就应运而生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市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为主要手段的一种经济形式,而且是一种崭新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由商品的广泛自由交换和市场的自由、统一流通所决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建立健全治法,由法的规范性对市场调节的不足加以有效地弥补,从而使社会的经济生活达到一种有序、高效、公平、民主的状态,以生产尽可能丰富的产品,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强调市场经济的法治性,不仅与法治对市场的作用有关,而且还充分的表现在法治所建立的经济基础是也只能是市场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化大生产取得相当大发展的前提下,社会的经济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基本的生存需要,人们才能够进一步地去追求在更高层次上的社会公正、人的自由和平等、法律正义等等。同样,也只有在建立健全法治的条件下,才能够切实地保障社会公正、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及法律正义,也才能够保证市场在完整的意义上有序、高效地运行,减少和防止市场风险,维护经济安全,从而达到社会稳定、民众生活幸福的良好社会状态。可见,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法治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法治是有效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进行的重要的根本的手段,二者相互依存,彼此为对方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缺一不可。因此,无论从理论上和历史上,还是从经济上和哲理上,都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建立的前提,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坚强保障。市场经济不能没有法治,法治的完善以市场经济的健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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