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条件、流程、律师的主要工作及法律风险的防范
目 录
第一章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简介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基本概念
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好处
(一)融资成本低、过程快、风险小
(二)投资身份和经营身份兼备
(三)创业企业更容易获得合理估值和融资金额
(四)为创业企业带来宣传优势
(五)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六)促进社会创新进步,鼓励个人创业
(七)股权众筹有助于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与新三板及创业板之间的异同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与新三板及创业板的相同之处
(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与新三板及创业板的不同之处
1、融资主体不同
2、融资对象不同
3、融资平台不同
4、监管机构不同
四、适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企业
(一)发展中的中小微企业
(二)筹备中的中小微企业发起人
(三)成长受限的中小微企业
(四)其他需要借助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对外宣传的公司
第二章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条件、流程及相关案例
一、条件:
(一)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1. 股权众筹平台必须是境内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2.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 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 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5. 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6.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
(二)融资者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1.融资者范围限于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
2.对融资者的职责要求
3.融资后股东的人数限制
4.融资者的禁止行为
(三)投资者的条件
1.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者
a.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b.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c.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d.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2.投资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a.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b.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c.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d.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e.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遵循以下流程:
1、提交商业计划书,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审核商业计划书
a.是否规避了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风险
b.起草项目发起相关文件
c.参与商业计划书制作的整个过程
2、众筹平台对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
3、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出资人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筹资成功的,律师起草相关协议由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筹资不成功的,在律师的监督下将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二)在这个阶段主要需要注意的是:
1、欺诈发行
2、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4、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相关案例:
(一)凭证式众筹之美微创投(结局失败)
(二)100多个小股东的“玩票”心理(结局失败)
(三)会籍式众筹之3W咖啡(结局成功)
(四)天使式众筹大家投(结局成功)
(五)乐视网众筹(结局成功)
第三章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律师主要的法律事务
一、聘请律师担任私募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一)项目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定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二)项目公司在律师的参与下与各相关方签定合作合同
二、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一)业务调查
1.行业研究
2.公司产品考察
3.关键资源调查
4.公司业务流程调查
5.公司收益情况调查
6.公司趋势调查
(二)公司治理调查
1.了解三会
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
3.公司董事监事调查
(三)公司财务调查
1.内部控制五要素调查
2.财务风险调查
(四)公司合法合规调查
三、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
四、对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一)合法性审查
(二)经营资质审查
五、对融资者、投资者主体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融资者、投资者主体资格审查
(二)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
(三)融资者项目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项目发起的相关文件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目标用户或客户群体定位及目前困扰或需求定位
(三)融资金额、出让股份和付款方式
七、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融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协助融资者向股权众筹平台递交合要求的资料
(一)递交真实的融资计划书
(二)协助融资者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积极行使权利、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协助股权众筹平台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内部控制制度
(三)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内部控制制度
(四)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
(一)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罪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集资诈骗罪
c.虚假发行股份罪及擅自发行股份罪
2、扰乱市场秩序罪
a.非法经营罪
(二)行政违法法律风险
1、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
2、非法集资类行政违法行为
3、虚假广告行政违法
4、非法经营行政违法
(三)民事法律风险
1、股权争议
2、退出纠纷
3、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四)制度创新风险
1、众筹平台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创业者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2、由于缺乏对领投者的责任规制,其尽职程度难以保障
3、中小平台投资者的利益难以获得有效保障
(五)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六)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二、风险的防范
(一) 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1、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4、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5、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
6、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二)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如何避开民事法律风险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设立好众筹规则,做好流程及文档管理
2、需求双方应做好具体协议的签署工作
3、对股权代持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争议
4、投资方、平台及需求方,应各自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在交易中的地位签署相应的法律协议
内容
第一章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简介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基本概念
众筹,在发达国家发展的已经比较成熟,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筹资项目并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根据募资形式的不同,大致划分为四种模式: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明确了证监会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并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众筹在国内处于风口,股权众筹正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
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好处
近年来,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在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诞生并迅速发展。股权众筹具有许多传统融资渠道难以比拟的优势,能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以及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题。其好处具体如下:
(一)融资成本低、过程快、风险小
股权众筹融资成本较低,传统融资成本高。股权众筹速度快,创业者只需要将项目上传到股权众筹平台,便可迅速获得众多投资者反馈,如果反馈良好,便可迅速达成交易。股权众筹面向更大范围的人群,如果融资市场反响不佳,创业企业还可以快速转向、廉价失败,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二)投资身份和经营身份兼备
股权众筹的投资人既是财务投资人,也是资源投资人。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尤其是领投人,自己是出资方,也是投资决策者。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之时,会跟创业者亲自接触,建立联系。由于投资行为事关自身利益,投资者在向创业企业注资之后,还会向创业企业持续投入各种资源,帮助创业企业发展。
(三)创业企业更容易获得合理估值和融资金额
股权众筹模式下,创业企业更容易得到合理估值。创业企业进行股权众筹之时,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都会在股权众筹平台上表明投资意向,全部过程非常透明,投资人公平竞争,创业者也能清晰了解企业融资前景。股权众筹有效地避免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了创业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廉价出售股份的情况。股权众筹模式下,创业企业更容易获得合理估值和融资金额。
(四)为创业企业带来宣传优势
企业进行股权众筹本身既是面向投资人的融资行为,也是一种面向大众的市场营销行为。如果创业企业从创业初期的天使轮融资阶段便进行股权众筹,比起通过传统模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天然便具有宣传优势。
(五)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模式之一,是一种依托众筹平台、针对高成长预期的小微企业初创期的、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新兴投融资形式,其最大的创新在于完全打破了传统证券融资的体系和流程,普通民众可以通过众筹平台直接参与初创企业的股权投资,与企业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同样,初创企业借助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融资,其融资渠道被有效拓宽,提高融资成功率。由此可见,股权众筹既能帮助普通个人投资者更为便捷地向初创企业投资,也可帮助初创企业融到初期资金,对有效促进金融公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增进社会公平感,具有重大社会价值。
(六)促进社会创新进步,鼓励个人创业
通常创业者虽然拥有很好的商业思路,但受困于融资渠道的匮乏和高额的融资成本,许多创业项目在吸引到资金前就已经夭折。而借助互联网技术的股权众筹是一种更加迅速、直接和社会化的融资方式,既能拓宽创业者融资渠道,也让更多的投资人为创业企业提供除资金以外的其他资源(智力资源、客户资源、人力资源等)帮助,有效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股权众筹能明显地改善创业环境和浓厚创业氛围,鼓励和支持年轻一代创新与创业,进而逐渐构建出一个创新创业的良性循环生态。
(七)股权众筹有助于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公司在各个阶段吸引的投资类型不同,股权众筹主要作用在项目初创阶段,是对天使投资的补充,为许多小型的创业者提供更多微型融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不完善,存在重间接融资,轻直接融资的问题,而众筹模式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中间金融中介层层收取佣金的格局,使拥有闲散资金的普通投资者和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投资者都可以直接接触到各种投资机会,并与筹资者直接交流,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助于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与新三板及创业板之间的异同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与新三板及创业板的相同之处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与新三板及创业板的相同之处: 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其价值不言而喻。在政策扶持下,其发展也受到普遍看好,但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进入新三板的门槛过高,很难从其利好趋势下"分一杯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许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提供新的思路。为满足普通大众的投资需求,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落实李克强总理在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部署进一步扶植小微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证券业协会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以促进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综上可以看出,主要相同处是:三者都是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式,可以说私募股权众筹是新三板的前提和过程,新三板是创业板的前提和过程。
(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与新三板及创业板的不同之处
1、融资主体不同
2、融资对象不同
3、融资平台不同
4、监管机构不同
详见下表:
项目 |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 |
新三板 |
创业板 |
主体资格 |
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 |
非上市公众公司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对象 |
特定对象(不超过200人) |
无限制 |
无限制 |
融资平台 |
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
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 |
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又称为“第二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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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
证券业协会 |
证监会 |
证监会 |
四、适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企业
适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融资者应当为:
(一)中小微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的发起人
(三)成长受限的中小微企业:已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业务规模,市场份额、盈利能力但资金紧张、制约业务规模扩大的公司
(四)其他需要借助私募股权融资对外宣传的公司
第二章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条件、流程及相关案例
一、条件
(一)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1. 股权众筹平台必须是境内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形式有: (1)公司;(2)合伙企业。
2.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
3. 股权众筹平台人员的要求:(1)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2)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3. 股权众筹平台设施上和制度的要求:要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和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4.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
5.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6.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1)不能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2)不能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3)不能对众筹项目进行股权代持;(4)不能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5)不能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6)不能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7)不能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8)不能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9)不能兼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二)融资者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1.融资者必须应是股权众筹平台实名注册用户,且应当经过股权众筹平台核实。融资者范围限于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
2. 对融资者的职责要求:(1)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2)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3)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4)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5)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3. 融资后股东的人数限制: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 融资者的禁止行为:(1)融资者不能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2)不能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3)融资者不能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4)融资者不能同时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5)融资者不能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6)融资者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投资者的条件:
1.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b.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c.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d.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 元人民币的个人,其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e.《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f.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 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b.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c.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d.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e.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遵循以下流程: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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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失败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经律师审核过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律师审核商业计划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a.是否规避了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风险;
b.起草项目发起相关文件;
c.参与商业计划书制作的整个过程。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律师起草相关协议由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筹资不成功的,在律师的监督下将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二) 在这个阶段主要需要注意的是:
1、欺诈发行;
2、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4、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相关案例
(一)凭证式众筹之美微创投(结局失败)
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从10月5日到2月3日美微传媒进行了两轮募集,美微传媒两次一共募集资金120.37万元。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不得不像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
案例点评:在淘宝上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可以说是美微创投的一个尝试,虽然说因为有非法集资的嫌疑最后被证监会叫停,但依旧不乏可以借鉴的闪光点。主要闪光点包括:门槛低;即使几百块也可购买。但主要问题在于在中国在目前受政策限制。建议在长远政策放开之前,以相对小范围的方式合规式的筹集资金。比如股东不超过200人,比如从淘宝这样的公开平台转移到相对更小的圈子。如果希望筹措到足够资金,可设立最低门槛,并提供符合最低门槛的相应服务和产品以吸引投资者。该模式比较适合大众式的文化、传媒、创意服务或产品。
(二)100多个小股东的“玩票”心理(结局失败)
2013年,一位投资人以5万元入股了杭州某咖啡馆,但运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钱基本都亏完了”。当时2000元就可以入股,一共有100多个股东,5万以上的大股东共4个人。一位投资人告诉记者,“小额的股东一般都是‘玩票’的心理,大家也不关心咖啡馆的运营,”她很懊恼,“大家虽然不是依靠咖啡馆赚钱,但是至少让咖啡馆自负盈亏吧。”其实,这家店之所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于模式设置的失败。她感慨道,“小股东太多了,如果是集权的话就不会有这种结果。”除此之外,管理的混乱也是该咖啡馆面临的难题。该投资者告诉记者,她认为目前咖啡馆一直没有专业运营团队,只是请了几个服务员。虽然该咖啡馆也成立了8人董事会,但是由于发展理念存在分歧,最早的发起人已经退出团队,目前只有一个领投人带领团队。由于募集资金小而散难有凝聚力,“众筹咖啡馆一定要有一个主心骨,要有一个主要领导团队能决策和运营才行。”这位投资人如是认为。由于募集资金没有门槛,金额小而分散,大多投资人都抱着“玩票”的心态,自然没有凝聚力。
案例点评:在众多的众筹创业中,最火爆的莫过于“众筹咖啡馆”了。所谓的众筹咖啡馆就是各个出资股东参与咖啡馆的创办与经营,贡献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包括资金、人脉、管理技术等,集思广益,使人力资本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实,简单来讲就是,“很多人募集钱来办一件事情”。现在很多人众筹咖啡馆,只是觉得这种方式最简单,但却没有想好如何运营,再加上如果没有专业的、懂咖啡的团队来运营的话,几乎难以存活。而目前,几乎所有的众筹咖啡馆都未实现盈利。
在我国的会籍式众筹案例中,除了少部分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并获得了相应的利润之外,还有很多这类众筹项目是以失败和亏损而告终的。在众筹咖啡馆模式中,最关键的是要做好股权关系管理和经营管理。众筹咖啡馆目前国内尚未实现盈利的成功案例,主要是由于在创业前期计划不周全,后期出现一些经营或管理上的问题。许多发起人一再强调“众筹咖啡馆不是为了盈利”,他们搭建的台子就是“人脉圈子”。可是在实践中,许多人发现参加众筹的股东最后不满意,或者散伙,往往就是因为“咖啡”不赚钱,而不是那个台子没搭起来。众筹咖啡馆的第一属性首先要是咖啡馆,要想如何盈利,而不仅仅只做平台。
因此,仅仅为圈子搭台子是不够的,还得要为这个台子唱戏,通过唱戏带动消费,让“咖啡”赚钱,这才是众筹咖啡馆完整的商业模式。正所谓“窥一斑而知全身”,一个众筹项目能否取得最终的成功,不仅在于这个众筹项目的优劣程度,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筹资成功后如何选择正确的运营模式,如何建立起合理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等因素。
(三)会籍式众筹之3W咖啡(结局成功)
2012年,3W咖啡通过微博招募原始股东,每个人10股,每股6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元。很多人并不是特别在意6万元钱,花点小钱成为一个咖啡馆的股东,可以结交更多人脉,进行业务交流。很快3W咖啡汇集了一大帮知名投资人、创业者、企业高管等如沈南鹏、徐小平数百位知名人士,股东阵容堪称华丽。
3W的游戏规则很简单,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3W的股东,也就是说不是你有6万就可以参与投资的,股东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3W强调的是互联网创业和投资圈的顶级圈子。而没有人是会为了6万未来可以带来的分红来投资的,更多是3W给股东的价值回报在于圈子和人脉价值。试想如果投资人在3W中找到了一个好项目,那么多少个6万就赚回来了。同样,创业者花6万就可以认识大批同样优秀的创业者和投资人,既有人脉价值,也有学习价值。很多顶级企业家和投资人的智慧不是区区6万可以买的。
案例点评:会籍式的众筹方式在中国去年创业咖啡的热潮中表现的淋漓尽致。会籍式的众筹适合在同一个圈子的人共同出资做一件大家想做的事情。比如3W这样开办一个有固定场地的咖啡馆方便进行交流。其实会籍式众筹股权俱乐部在英国的M1NTClub也表现的淋漓精致。M1NT在英国有很多明星股东会员,并且设立了诸多门槛,曾经拒绝过著名球星贝克汉姆,理由是当初小贝在皇马踢球,常驻西班牙,不常驻英国,因此不符合条件。后来M1NT在上海开办了俱乐部,也吸引了500个上海地区的富豪股东,主要以老外圈为主。
创业咖啡注定赚钱不易,但这和会籍式众筹模式无关。实际上,完全可以用会籍式众筹模式来开餐厅,酒吧,美容院等高端服务性场所。这是因为现在圈子文化盛行,加上目前很多服务场所的服务质量都不尽如意。比如食品,可能用地沟油。通过众筹方式吸引圈子中有资源和人脉的人投资,不仅是筹措资金,更重要是锁定了一批忠实客户。而投资人也完全可以在不需经营的前提下拥有自己的会所,餐厅,美容院等,不仅可以赚钱,还可以在自己朋友面前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
(四)天使式众筹大家投(结局成功)
一年前,在一个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大家投网站的创始人李群林,他极力推荐他想创建的网站——众筹式的天使平台。经过两个月的艰苦努力,他引起了深圳创新谷孵化器的注意,愿意做他项目的领投人,不久他又吸引了11个个人的投资,总共12个投资人,每人出资最高15万,最低3万。除创新谷孵化器是机构外,更多的投资人是没有专业投资经营的个人。大家投网站最后出让20%的股份。
大家投网站模式是这样的,当创业项目在平台上发布项目后,吸引到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天使投资人),并凑满融资额度后,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领投人任普通合伙人,跟投人任有限合伙人),再以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身份入股被投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出让的股份。而融资成功后,作为中间平台的大家投则从中抽取2%的融资顾问费。
如同支付宝解决电子商务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任问题,大家投将推出一个中间产品叫“投付宝”。简单而言,就是投资款托管,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把投资款先打到由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拨款进公司。投付宝的好处是可以分批拨款,比如投资100万,先拨付25万,根据企业的产品或运营进度决定是否持续拨款。
对于创业者来讲,有了投资款托管后,投资人在认投项目时就需要将投资款转入托管账户,认投方可有效,这样就有效避免了以前投资人轻易反悔的情况,会大大提升创业者融资效率;由于投资人存放在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是分批次转入被投企业,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参与投资的积极性会大幅度提高,这样也会大幅度提高创业者的融资效率。
案例点评:比较适合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创业融资。投资人对项目模式要有一定理解。有最低投资门槛,门槛较高。对于创业者来讲,依旧需要依靠自己的个人魅力进行项目的推荐并期望遇到一个专业的领投人。对于明星创业者,或者明星创业项目,不适合用该模式,而应该选择和大的投资机构接洽。这个模式可以由在一个专业圈子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者,结合社交网络来进行募资,把信息传递给更多身边同样懂行的或者愿意信任他的有一定资本能力的投资者。
(五)乐视网众筹(结局成功)
国内知名视频网站乐视网开创了企业利用众筹营销的先河,乐视网牵手众筹网发起世界杯互联网体育季活动,并上线首个众筹项目——“我签C罗你做主”,只要在规定期限内,集齐1万人支持(每人投资1元),项目就宣告成功,乐视网就会签约C罗作为世界杯代言人。届时,所有支持者也会成为乐视网免费会员,并有机会参与一系列的后续活动。这可能是国内第一次用众筹方式邀请明星。
案例点评:这次众筹项目的意义在于开创了企业利用众筹模式进行营销的先河。首先,利用了众筹模式潜在的用户调研功能。乐视网此次敢于发布签约C罗的项目,相信乐视网就早已准备好了要跟C罗签约世界杯,通过此次与众筹网联合,可以让乐视网在正式签约之前,进行一次用户调研。其次,乐视网通过与众筹网的联合,给签约C罗代言世界杯活动进行了预热。乐视网充分利用了众筹潜在的社交和媒体属性,在世界杯还没到来的时候就做出了充分的预热。最后,乐视网可以接触此次活动拉动世界杯的收视,并且为正式签约C罗之后的活动积累到用户。乐视网的这一创举一方面让众筹网越来越多的进入大家的视线,另一方面也给整个众筹行业起到了带动作用。但隐藏在活动背后,值得其它有相同想法的企业思考的是,通过众筹网,企业还可以怎么玩。
第三章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律师主要的法律事务
一、聘请律师担任私募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一)项目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定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项目公司与律所签定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目的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办事程序及律所介入的程度和方式。
(二)项目公司在律师的参与下与各相关方签定合作合同
1.保密协议
主要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方面保护融资者的利益不被侵犯以及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效追责。
2.代理委托书
全权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私募股权融资事项,授权律师事务所签定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中介评估公司的合作协议。
二、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一)业务调查
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1.行业研究:通过搜集与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研究或报道,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比较市场公开数据,搜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主办券商内部行业分析师的分析研究等方法,审慎、客观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特有风险(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2.公司产品考察: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交谈,实地考察公司产品或服务,访谈公司客户等方法,调查公司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了解产品种类、功能或服务种类及其满足的客户需求。
3.关键资源调查: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
4.公司业务流程调查:通过查阅公司业务制度、实地考察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业务环节、对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访谈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了解公司关键业务流程。
5.公司收益情况调查:通过查阅商业合同,走访客户和供应商等方法,结合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和关键业务流程的调查,了解公司如何获得收益。
6.公司趋势调查: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了解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各个业务板块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分析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是否与现有商业模式一致,提示公司业务发展过程跌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机制。
(二)公司治理调查
1.了解三会: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调查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关注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诉讼评估,内容包括现有公司治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方法等。
3.公司董事监事调查:调查公司董事、监事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现任职务及任期;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另外,还包括独立性调查、同业竞争调查、政策制定执行情况调查、管理层诚信调查。
(三)公司财务调查
1.内部控制五要素调查: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有效。
2.财务风险调查: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并对其进行逐年比较。
另外,还包括应收账款调查、存货调查、公司投资调查、固定资产与折旧调查、无形资产调查、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调查、历次评估情况调查、应付账款调查、收入调查、成本调查、费用调查、非经常性损益调查、鼓励政策调查、合并财务报表调查、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调查、审计意见及事务所变更调查。
(四)公司合法合规调查
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调查、重大违法违规调查、股权情况调查、财产合法性调查、重大债务调查、纳税情况调查、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调查等等。
三、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公司提供法律咨询
股权众筹最大的难点是法律限制,主要有三点:一是股权众筹涉嫌公开发行,但并无证监会的核准,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二是出资股东可能突破200人或有限合伙50人的限制,违反《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三是触及《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红线。我国还未出台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限制下,股权众筹发展空间被极大地压缩,并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四、对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一)合法性调查
从各个方面了解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为融资者剔除不合格的融资平台。
(二)经营资质调查
对融资平台的经营资质进行详细调查,以筛选出优质可靠的融资平台,把控相关法律风险。
五、对融资者、投资者主体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融资者、投资者主体资格审查
1.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2.投资者符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
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并且确认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三)融资者项目合法性审查
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
六、起草项目发起的相关文件
众筹平台在项目发起人发起项目时,应该明确告知项目发起人平台的定位和专注的项目,以免增加平台和项目发起人不必要的麻烦。众筹平台可以通过合同建立起与项目发起方的法律约定,还可起草《告项目发起人通知书》,要求项目发起人对自己的企业、项目、目标用户、盈利模式、项目竞争力、市场前景、项目团队进行详细的介绍。
新创立的众筹平台的众筹协议范本中对项目发起人的要求包括:
1、文字表述;
2、项目名称;
3、企业项目简介;
4、项目图片和项目视频地址;
5、目标用户或客户群体定位;
6、目标用户或客户群体目前困扰或需求定位;
7、满足目标用户或客户需求的产品或服务模式说明;
8、项目赢利模式说明;
9、市场主要同行或竞争对手概述;
10、项目主要核心竞争力说明;
11、创业团队介绍;
12、历史执行情况;
13、未来计划;
14、项目附件;
15、融资金额、出让股份和付款方式;
16:注意事项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七、通过书面形式固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要向投资者建议对于合同、投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涉及资金与重大事项的约定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加以固定,这对于明确双方权任、防止事后赖账、保留证据具有重大意义。
八、协助融资者向股权众筹平台递交合要求的资料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考虑到融资者的现实状况,强调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递交真实的融资计划书
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管理办法》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
(二)协助融资者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融资过程中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九、积极行使权利、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股权众筹的投后管理阶段,律师应向股东提醒要股东主动要求行使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如查阅权、收益分配权等等,一旦发生纠纷,要敢于积极维权。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众筹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受到广泛的关注,《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投资者利益保护是监管部门予以规定的重要部分,除了从制度设计上全面考虑外,适用《公司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解决公司争议的相关司法解释预防和解决纠纷,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方面,律师应根据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给公司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协助股权众筹平台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股权众筹平台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件主要有: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内部控制制度
(三)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内部控制制度
(四)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
(一) 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罪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显著特征是: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30户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150户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责任。
b.集资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诈骗方法进行了明确:(1)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c.虚假发行股份罪及擅自发行股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即“公开发行”,(3)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此,股权众筹需要注意两个红线不能碰,一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股份;二是向超过200位特定的人发行股份。
2、扰乱市场秩序罪
a.非法经营罪
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九十八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尽管该规定仅针对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等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人员的资质作出强制性要求,但如果涉及销售金融产品,应谨慎。
(二) 行政违法法律风险
1、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份,在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证券监督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非法集资类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非法集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3、虚假广告行政违法
如果众筹平台应知或明知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然予以发布,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行政违法。
4、非法经营行政违法
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行政违法。
(三) 民事法律风险
1、股权争议
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引发股权纠纷及公司治理有关的纠纷。此外,对于采取股权代持方式的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纠纷等。
2、退出纠纷
股权类众筹还涉及一个退出问题,如果没有事先设计好退出机制或者对退出方式设计不当,极容易引发大量的纠纷。
3、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除了上述三类民事实体上存在的法律风险之外,众筹在民事诉讼程序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集团诉讼问题,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损失确定标准问题,刑民交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诸多程序问题。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不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行政违法法律红线,而且在模式设计上,需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完善有关法律文件,设定好众筹规则,将每一个操作流程进行细化,转化为一个个法律问题,然后用一个个法律文件固化下来,保证众筹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对众筹成败影响极大。
(四) 制度创新风险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点对点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模式,其涉及的主体与传统的股权转让程序存在极大差异,在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因创新引发的风险。比如:
1、众筹平台对创业者无标准的准入门槛和资质要求,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创业者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2、我国股权众筹主要采用“领投 + 跟投”的运营模式,由于缺乏对领投者的责任规制,其尽职程度难以保障;
3、互联网经济具有先发优势、马太效应、赢家通吃的特性,股权众筹平台经过“野蛮”生长阶段之后,必定将重新洗牌,绝大多数规模小的众筹平台将面临被兼并或关闭,中小平台投资者的利益难以获得有效保障。
(五) 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六) 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风险的防范
(一) 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于公检法受理和管辖。同样,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
那么,如何避开非法证券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相关问题。股权类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1、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4、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5、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
6、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如果股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股权类众筹可能会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
(二)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如何避开民事法律风险?
如前文所述,众筹还存在诸多的民事法律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在众筹模式设计及具体的交易交易流程设计上,要关注每一个细节,把每一个细节用一个个法律文本固化下来,避免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具体如下:
1.作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设立好众筹规则,参与者必须遵守众筹规则,相关各方与众筹平台应当有一份比较完整的协议,这个协议如果在线上完成,则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做好流程及文档管理;
2.对于需求双方,就具体的债、股权投融资应做好具体协议的签署工作,如果在线上进行的话,可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保管好整个电子文档备查;
3.对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股权代持问题,一定要签署好股权代持协议,对股权代持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争议;
4.作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结构的中的三方,投资方、平台及需求方(众筹发起人),应各自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在交易中的地位签署相应的法律协议。如果众筹结构中因需要涉及更多的第三方(如资金监管方,担保方),应根据其在众筹中权利义务做好协议安排,明确权责。
如果能够在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中做好以上几个方面,众筹可能会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从而有效地避开民事法律风险。
本讲义大纲为“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专业团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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