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且公告,且在公告期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在此之后,他们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股份,也需要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案情简介:
近期,杨某礼在持股达到上市公司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后,一致行动人杨某泰、杨某荣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交易A公司股份。杨某礼、杨某泰、杨某荣在合计持股增加百分之一时,未及时将该事实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
杨某泰、杨某荣与杨某礼存在亲属关联,其交易需视为一体。三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比例跨越1%的变动门槛时,没有履行及时告知和披露的义务,构成了违规。
处分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杨某礼、杨某泰、杨某荣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