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爆竹声声辞旧岁”,
燃放烟花爆竹曾是春节
不可或缺的“符号”,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断显
2019年1月1日,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正式实施!
东昌府区
致广大聊城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开发区
尊敬的广大居民: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开发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开发区东外环路以西、黄河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的区域。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责任追究,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 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居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聊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8年12月
临清市
尊敬的广大市民: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东环路(原东三环路)以西、漳卫运河大堤以东、华美路以北、银河路以南的区域。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责任追究
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
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为了守护我们共同的蓝天, 按照《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我市建成区内和特殊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阳谷县
尊敬的广大人民群众: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一、阳谷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爆竹
阳谷县建成区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广大人民群众,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人民群众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阳谷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
莘 县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结合莘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城市建成区及相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莘县城区东至东升路、南至武阳街、西至阳平路、北至小康街范围内的区域。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责任追究
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莘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茌平县
茌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县城市建成区及相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措施
本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湖西路,北至北环路。
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二、法律责任追究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请全体居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倡导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后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茌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东阿县
东阿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县城市建成区及相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措施
本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东至香江路,南至710省道(包括南关村、南张村、崔庄村、宋楼村等村居),西至西外环(324省道),北至北环路(329省道)。
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车站、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六)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七)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八)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在以上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存储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二、法律责任追究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请全县人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倡导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后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东阿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冠 县
尊敬的广大人民群众: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维护全县社会公共安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范围为县驻地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
各乡镇人民政府、烟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以上所列区域,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冠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广大人民群众,城乡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好“美丽冠县、幸福冠县、平安冠县”也是每一个居民的应尽职责。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从我做起,当好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人民群众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冠县公安局
2019年1月
高唐县
为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我县已出台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规定明确: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范围为县驻地东至105国道、南至322省道、西至316省道、北至316省道与105国道。

除县城建成区外,还有九类场所也在禁燃范围。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同时,规定也指出,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电话:110。

2019年是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实施的第一年!
禁燃!
警察蜀黍是认真的!
新年第一天,
广大朋友们
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
在规定禁燃区域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禁燃禁放 从我做起
让我们共同守护“水城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