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起
12项新规,正式执行!

①4月1日起,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公告》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各地区域性政策
4月1日起,福建、湖南、重庆、四川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福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湖南1930元/1740元/1550元,重庆2100元/2000元,四川2100元/1970元/1870元。
凡在2021年内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有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的人员,4月起即可查询电子版《2021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参保人在获得电子版对账单后,请核对2021年度个人缴费情况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需要核对的项目主要有个人参保信息、申报的月缴费工资、各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今年的缴费标准与去年相同,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参保人可在这个区间内自选缴费金额。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从今年4月1日起,到今年12月10日,均可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实施方案》提出,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其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广东省人社厅印发的《广东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办法》提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开展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1.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3.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4.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
由上海人社局与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
《通知》明确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贵州省医保局通知明确,4月1日起,将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利福平耐药结核病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利福平耐药结核病不设年度起付标准。
4月1日起,山西省12个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将执行全省统一的4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同步调整,进一步促进医保待遇公平。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