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高速公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实施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2015年11月1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
三、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高速公路。
四、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根据限行规定,妥善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
六、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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