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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诉讼实务

新《公司法》 |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诉讼实务 江西联合登记结算公司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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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法的变化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公司纠纷的处理也将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为此,我们特别推出公司纠纷诉讼实务指南系列文章,围绕公司纠纷案由提供诉讼实务指南。



引言

Prologue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在公司设立、治理、股东及董监高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诸多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各方利益,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公司法的变化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公司纠纷的处理也将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为此,我们特别推出公司纠纷诉讼实务指南系列文章,通过新旧公司法法律条文的对比解读,围绕公司纠纷案由提供诉讼实务指南,以飨读者。


实务

指引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在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由中,新公司法调整了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新增出资方式作为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新增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资格取得和丧失日期作为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此外,新增了股权转让情形下,转让股东负有通知公司的义务,而在公司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的情况下,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享有诉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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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Subject of Litigation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指公司或股权转让方怠于履行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义务,致使出资人或股权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未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时产生的纠纷。通常以对股东名册记载存异议的股东/股权受让方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Subject of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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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Jurisdiction


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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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Litigation Claims


1.确认原告XX享有被告XX公司XX%的股权并将该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

2.被告XX公司将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名称“XX”更正为“XX”。

3.确认原告XX不享有被告XX公司XX%的股权,并在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中予以变更。

4.被告XX公司将原告名下XX%股权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将第三人XX名下XX%股权在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至原告XX名下,第三人XX对该变更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5.确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登记的户名为XX的股东户内XX公司的股票由原告XX持有XX股,将上述股票变更过户登记在原告XX名下。

Litigation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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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Statute of Limitations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不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由于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tatute of Lim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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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比

Contrast


    旧《公司法》 新《公司法》

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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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ontrast




结语

Epilogue

无论您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法律从业者,亦或是对公司法有兴趣的读者,我们都希望本指南能够成为您在处理公司纠纷时的得力助手。

让我们共同迎接新《公司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携手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END




张月宁律师团队

Introduction

张月宁律师团队是以公司及股东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股权投融资、城市更新、校园法律服务、商事诉讼仲裁为优势的一体化商事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以专业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做伴随企业成长的法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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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西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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