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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理请点这里!

江西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理请点这里! 江西联合登记结算公司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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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类业务为主营的有限合伙企业明显增多,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融资也逐渐被

    随着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类业务为主营的有限合伙企业明显增多,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融资逐渐被大家知晓具体应如何办理?请容小编给大家介绍一翻

一、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需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兴天恒公司与中创尊汇公司、天际泓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21)京01民终6252号)认为,天际泓盛(出质人)提出“案涉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质押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已设立的质权未生效”,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有禁止规定,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原银行诉福建实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民终949号)认为,出质人福达公司(有限合伙人)以其持有深圳南山基金(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质押,根据深圳南山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在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以其出资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福达公司在出质财产份额时已征得其他普通合伙人同意,法院认定福达公司可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结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能否质押,取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如何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份额出质无禁止性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质其合伙财产份额。

(二)依据现行规定和多年实践经验,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设立质押权需具备两个基本要件:

1、签订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

2、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一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案例:中原银行诉福建实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民终949号),法院认为,西部信托公司与福建实达公司签订的《权利质押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该权利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因此不符合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有物权效力。中原银行有权以福建实达公司持有的深圳南山基金49.703%的合伙份额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其债务,但该权利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结论:以合伙财产份额设立质押,不仅要签订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还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质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江西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业务指导文件

    为提升和拓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促进省内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流动性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8年1月16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赣金字〔2018〕12号),提出“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作为登记机构,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业务试点”。

    而具体办理江西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业务程序的则是在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全资子公司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设的省级登记结算公司,是负责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专业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场景模式

    自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2018年1月获批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资质以来,截至2023年6月底已办理完成份额质押登记44,累计质押份额21.55亿,帮助企业实现融资24.96亿元。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份额出质登记业务参与主体广泛,质权人涵盖私募基金、商业银行、保理公司、担保公司、资管公司等各类机构。

    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目前可以办理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质押业务所涉及的主要场景模式包括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增信、份额转让前的锁定、企业质押融资担保和反担保、LP内部质押融资增信等。

业务场景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增信措施

    本业务场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于流动性需求,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给持牌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的增信措施。就出质人而言,实践中该等模式的出质人主要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就质权人而言,该等场景模式下的质权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业务场景份额转让前的锁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拟与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受让方进行份额转让交易。实践中,部分份额转让交易周期较长,此时对受让方而言,需要确保在实际取得标的份额权属之前出让方不会将其转让给第三方,而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质权设立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财产,基于此,受让方通过在标的份额之上设立质权,使得出让方在质押期间无法就标的份额实施转让或其他处置行为,从而实现对质押份额进行锁定的目的

业务场景三: 质押融资担保和反担保措施

    基于业务场景而言,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为取得融资,由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而有限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向融资担保机构出质,为其提供反担保。该种模式使得存在融资需求的项目公司无需寻求外部其他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江西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办理流程

    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业务流程可分为财产份额登记、财产份额出质及后续的信息发布,具体如下:

1)财产份额登记

   初始登记需提交初始登记申请表、委托管理协议或托管协议、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材料,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后,出具合伙企业名册,并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及所涉及的资料。

2)财产份额出质

    出质登记需提交份额证明文件和质权合同等材料,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后,出具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确认书。

3)信息公示

    财产份额登记和出质业务办理完成后,由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在官网公示业务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信息传输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进行标记公示。


客服热线:0791-96255转2

客户经理:张芃 1587917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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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西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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