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将跨境并购作为长期策略和成长战略的中国企业来说,现阶段准确的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同时合理规划和布局资金来源,尤为重要。


在经历了连续两个月政府密集出台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后,一系列数据显示,中国的跨境并购市场正在降温。根据晨哨研究部监测的数据,2017年1月中资海外并购交易共46宗,涉及金额201亿美元,同比数量和金额较2016年1月分别减少36.99%和34.81%,这其中有部分是春节假期因素的影响,但对于资金出境审批难度的考虑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数据也显示2017年1月中国对外投资首次同比负增长。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月中国企业对海外房地产业的投资额比去年同期下降84.3%,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投资额不到2016年同期的十分之一。2月22日,根据媒体报道,万达集团对美国电视巨头Dick Clark Production(DCP集团)的交易因受到资金出境问题的影响已经告吹。
尽管市场整体氛围不容乐观,但也不乏不少成功的案例,比如近期蚂蚁金服就“愉快”的海外市场买买买,一口气宣布了三项投资,包括对全球第二大汇款服务公司Moneygram,菲律宾数字金融公司Mynt和韩国讯息平台Kakao Corp的投资;而“并购老司机”中鼎股份也以1.7亿欧元顺利拿下了发动机冷却系统全球排名第二的Tristone。
对于将跨境并购作为长期策略和成长战略的中国企业来说,现阶段准确的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同时合理规划和布局资金来源,尤为重要。
如何理解监管新政的逻辑和框架

受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的影响,2016年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联合发声,强调将对一些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实”,此后有关资金出境的监管政策和办法陆续出台。截至目前来看,监管政策的思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6年11月28日四部门联合发声到2017年1月18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以“控流出”为主;第二阶段,从2017年1月20日央行下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到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政策以“扩流入”为主。
第一阶段的监管要点包括:一. 外投的真实性审查进一步强化。具体来看,目前从外投政策上看,审批的部门依然没有变化,自贸区内的境外投资由自贸区管委会“一口受理”,办理相关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自贸区外3亿美元以内的境外投资由地方发改委、地方商委和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3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局办理审批。
但发改委和国资委审批环节,要求提供的资料明显增加,目前发改委新增真实性审核要求对应的补充文件包括:投资主体及合作方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技术、法律、财务、社区、环境等尽职调查报告),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投标、并购或合资项目),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商务部新增文件要求包括:境外企业的章程,或者并购境外企业的合同、协议,境内企业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若有合并报表需要提交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境外企业的财务报表(收购境外企业),前期工作落实情况的说明,真实性承诺书。此外,还因考虑到随着真实性审查的趋紧,投资的审查时间可能进一步延长,交易事后进展被追查的可能性也将加大。
二. 部分投资者和部分热门行业的海外投资受到严格限制。从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的集体表态来看,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的投资是目前国家重点调控的对象。此外对于资产负债率过高,以及拟购买境外企业少数股权的企业来说,前景也不理想。上述投资者和涉及的行业,跨境投资获批可能性很小。另外由于不少并购基金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这些基金的外投也受到了不少影响。根据媒体报道,2016年 12月,可能有200亿到400亿规模潜在或在途的PE/VC跨境并购基金“停摆”。
三. 对央企的境外投资监管加强。2017年1月18日,国资委最新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更加强调聚焦主业。原则上央企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报国资委同意后采取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通过优势互补降低投资风险,减少无序竞争。二是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考虑到境外投资高发的特征,该管理办法提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比如,在股权结构上要求境外投资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入股,防范风险;对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要在项目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专项风险评估;要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制,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等,以尽可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分散投资损失。
四.银行层面审批加强。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版的《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在2017年1月1日开始,外管局还改进了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的相关内容。而各银行自身也相应的对并购贷款、内保外贷、内存外贷、银团贷款等业务提高了风险评估标准。
第二阶段政策方向则更多强调“扩流入”。具体来看,2017年1月20日,央行下发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9号文)在以下与跨境并购相关的方面实现了突破:第一,内保外贷仅按20%纳入跨境融资余额,原来是100%;第二,NRA外币存款不计入跨境融资余额,原来仅NRA人民币存款不计入;第三,扩大了企业跨境融资额度上限,新政下企业可按照2倍净资产借入外债,原来只有1倍。
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中,国家对企业借外债的放开一直比较慎重,如何进行风险的把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跨境融资管理改革前,外债一般只有外资企业可以举借,且不能超过外资企业的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中资企业较难举借外债。经过2015年以来的一系列试点,直到2016年6月,央行发布132号文,标志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正式在全国落地。2017年9号文的发布,将进一步有利于国内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且融资用途可以满足绝大部分企业的用款需求,这将推动国内企业改变固有的融资习惯和融资模式。

此外,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放开了资金回流限制,允许内保外贷项下的债务人以发放外债、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这将更有利于便利跨境融资,便于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简化交易结构,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境外资金流入境内,缓解外汇储备下降和人民币贬值的压力。尤其在涉及资金回流的境外融资交易中,如境外投资和境外并购涉及的并购贷款、私有化融资和拆解红筹结构融资、Pre-IPO融资、带境外架构的跨境房地产融资中,内保外贷结构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现行政策下如何合理规划资金

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企业想要通过审批,需要在战略决策、并购标的选择、交易结构设计、尽职调查、融资规划和审批环节作出一系列调整,以适应新规。这里我们重点探讨一下融资规划的设计。从第一阶段的“控流出”到第二阶段的“扩流入”看,企业在跨境并购的交易结构设计和融资规划方面,也应多考虑如何用创新的办法减少直接的ODI投资,同时更多借力国际资本市场。
想要减少跨境并购中直接的ODI投资,最主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海外并购的支付方式上减少现金的支付比例;二是减少海外并购的交易金额。具体来看,在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目前可以尝试的交易手段包括跨境换股、境外股权质押贷款、直接用海外子公司收购等,这些都不会涉及到直接的ODI。其中跨境换股我们认为在2017年最可能实现突破的方式。
通过跨境换股进行并购的好处包括:一方面换股可以减少资金出海的障碍,拓宽中企并购的机会;另一方面,当前A股的高估值是公认的,利用国内高估值的优势便宜购得海外优质资产,是十分划算的买卖。更重要的是,已有三笔成功的先例,包括:首旅酒店收购如家酒店、航天科技收购境外资产、延锋汽车收购江森自控三笔交易。但从目前的现状看,这种方式要普遍推广还有一系列障碍仍需打破:一是民企身份的“障碍”,目前中国跨境并购市场的主力军是民企,但这种方式现在成功获批的均是国企,民企在这一领域如何突破,仍有待观察;二是目前获批的案例均有不少的特殊性,仍然缺乏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出现;三是这种方式不太适用于收购海外非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估值透明度低,在审批方面很难通过。我们预计2017年跨境换股可能在自贸区实现更大程度的突破,对这种交易方式有兴趣的企业不妨与自贸区进行事前沟通,看能否利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尝试。至于其他几种交易手段的具体分析可参考《晨哨中资海外并购年报2016-2017年版》。
而在减少并购的交易金额方面看,可以考虑两个方向:一是将海外标的账上的现金、容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变现,让卖方带走并从交易价格中扣除,这样涉及的交易资金就会相应减少,需要审批的出境资金也将相应减少。二是通过标的公司向卖方进行利润分配,通过事先的利润分配计划,在保证买卖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也可以同时降低股权购买价,从而减少涉及出境的资金。
中鼎股份2016年底完成的对发动机冷却系统全球排名第二的Tristone的交易就有这样的安排。根据中鼎股份公告披露的信息,双方在购买协议中约定Tristone将以现金形式向卖方分配640万欧元到1500万欧元区间的利润。中鼎最终选择向卖方分配1500万欧元的现金,原因Tristone100%股权的购买价=基础购买价(1.85亿欧元)— 利润分配款项,利润分配是欧元对欧元的,利润分配的越多,100%股权的购买价也会相应降低。此外,与卖方商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减少单期出境资金的总量,在现在的监管环境下,也更容易获得政府的认可。

除了减少ODI的数量外,中企在海外并购中也应更多从国际资本市场着手,从目前的政策导向看,国家对内保外贷持积极态度,而内保外贷既不涉及境内资金的外流,又能为中资海外并购提供资金来源。所以尽管内保外贷与ODI同样需要相关的审批手续,但从央行和外管局最近所发的文件看,相关门槛正在降低。此外,内保外贷还有个好处,即适用于小股权收购(50%以下股权),小股权收购的行为是不被银监会认可,银行不可以提供杠杆融资的,但在内保外贷的形式下,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可以为这类交易提供融资。
在中鼎股份对Tristone的收购中,大量运用了内保外贷的手段,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息,中鼎欧洲两笔“内保外贷”合计1.53亿欧元,一笔是向中国银行巴黎分行贷款5300万欧元,由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向中国银行巴黎分行出具保函,进行全额担保;另一笔是向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支付贷款1亿欧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支行出具保函,进行全额担保。两笔“内保外贷”为中鼎股份提供了9成的交易资金。
不过从具体实操层面看,目前银行对企业的内保外贷仍有着一系列严格的审核制度,因此企业在运用这项融资方式时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充分的海外还款来源。做内保外贷的时候,银行要看企业还款来源是什么途径,如果企业在境外有非常充分的还款来源的话,银行才愿意做。如果境外没有明确的还款来源,需要依靠境内资金还款,而境内资金是否能够出去是不确定的,这样银行做内保外贷的风险还是很大的。2)对企业自有资本的要求。即使是这个标底公司资质也非常好,还款来源也挺充分,国内的银行一般仍要求贷款企业要有40%自有资金,如果这一部分没有办法先行到位的话,即使海外的标底再好,也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可能提供100%的杠杆。另外在评估还款来源的时候,银行是要除去用于收购的企业自有资金,纯粹看放下去的贷款和还款来源,以及期限它的匹配度的,预测未来几年,企业每年能有多少的利润收入,能有多少分红来源,乘以这个年数、乘以增长率,分析还款本息。3)内保外贷只是增性条款,不能因为ODI出不去才做内保外贷。银行一般对此做出评估,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会建议企业先把ODI的申请递到商委、递到自贸区的管委会里面去,银行也会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内部沟通。
除了内保外贷,中企在运用国际资本市场时,也可以考虑跨境直贷、银团贷款、互换和国际资本市场直接发债等多元化的方式。在当前的局势下,采用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对于中资跨境并购是最好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减少不确定风险,提高交易成功的概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整体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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