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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实务之股份价格公允性

​IPO实务之股份价格公允性 证投并购上市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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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实务之股份价格公允性
股份价格公允性包括增资价格公允和股份转让价格的公允等。单纯从法律形式上理解,增资及股份转让价格属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自主意思表示,不论价格高低只要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则均属有效(假定不涉及其他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的条件)。事实上,若签订一个价格不公允(以IPO上市审核的口径)的增资或者股份转让合同,从诉讼或者仲裁的角度,原则上,不公允价格交易是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在不具有其他特定条件下,相关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实务中,股东转让股份时,若股份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假定具有或者能够判断公允价值),则税务主管机关可能会核定或参考一个公允的价格予以征税,并不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较低价格征税,以此为出发点可能会更容易理解需要判断增资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公允性的必要性。实际上,对于IPO企业,因为增资或者股份转让价格的公允性涉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调整后的公司利润是否符合上市发行条件等情形,另外,相关的上市审核问答也明确要求对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等,所以对于股份转让和增资价格的公允性应当予以重视,结合增资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和股份支付等予以综合考虑。
(一)对增资价格核查的规则依据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解答:“……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另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具有基本相同的规定。
(二)价格公允性是否适用于判断股份支付的股东范围
1.职工及非职工的特定主体新增股份都可能适用股份支付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解答:“……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并非只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适用股份支付,其他特定的法人股东或者合伙企业股东,甚至是客户或者供应商等外部人员或者机构的增资或者转让行为均有可能适用股份支付。所以,不仅公司的员工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增资行为需要考虑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员工持股平台、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增资行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股份支付,均需要予以谨慎判断。
案例3-151内部员工和股东单位员工入股,确认内部员工股份支付
心脉医疗(688016)将员工股东低价增资部分确认股份支付。2014年微创医疗向内部员工及股东融资,由股东和员工共同设立虹皓投资,以之作为投资主体,对心脉有限进行增资。发行人对本公司员工对应的增资部分作了股份支付处理,未对非发行人员工和微创医疗股东单位对应的增资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说明:(1)2014年虹皓投资向微创心脉增资的价格,以及同期公允价格的比较情况,增资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老股东是否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是否均按照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3)增资行为如涉及股份支付,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以及计算过程,股份支付事项是否会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第二次反馈意见中的问题16是关于股份支付的问题。根据问询函的回复,2014年虹皓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向心脉有限增资时,发行人对本公司员工对应的增资部分作了股份支付处理,未对非发行人员工和微创医疗股东单位对应的增资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另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微创医疗一直授予发行人员工的微创医疗的期权。针对虹皓投资,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增资前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经营数据,以评估价值2.09亿元计算虹皓投资的增资价格对应上述财务数据的PE(市盈率)、PB(市净率),并结合发行人增资前的业绩变动情况及市场可比交易价格,量化分析以上述2.09亿元作为虹皓投资增资时发行人的公允价值是否合理;(2)补充说明增资时虹皓投资中非发行人员工、股东单位的持股情况,该等对象参与增资发行人的原因,明确是否对发行人提供了服务,是否在母公司微创医疗层面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3)增资时非发行人员工的具体数量,各员工在平台的持股情况,当时任职的单位,其自身或是否通过其任职单位为发行人提供服务;(4)非发行人员工的任职单位是否将增资发行人作为其激励的方式,任职单位是否应当向发行人支付相关费用;(5)补充说明2016~2018年虹皓投资权益发生变动的具体情况,历次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6)根据前述分析情况,说明未进行股份支付处理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是否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对虹皓投资中非发行人员工、股东单位增资未进行股份支付处理的原因及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
1.发行人对非发行人员工增资未作股份支付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2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鉴于非发行人员工并未对发行人提供服务,因此非发行人员工的增资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期初未分配利润产生影响。从微创医疗角度来看,该次虹皓投资向发行人增资主要系解决发行人资金困难的问题,同时希望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因该等员工均为微创医疗合并范围内公司任职的员工,均向微创医疗提供了相关服务,因此应将虹皓投资员工合伙人向发行人增资的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股份支付。发行人将发行人员工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确认在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微创医疗将其他非发行人员工的股份支付费用确认在微创医疗承担。
2.发行人对股东单位增资未作股份支付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2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解答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
因尽善尽美基金会为慈善基金组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关的业务,亦未向发行人提供服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相关规定,无须确认股份支付。
3.发行人未对非发行人员工及股东单位增资进行股份支付处理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了自身员工的股份支付费用,因非发行人员工、股东单位并未向发行人提供服务,因此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上述情况也不会对期初未分配利润产生影响。
4.假设对股东单位增资进行股份支付处理的测算
即使将股东单位通过虹皓投资新增发行人权益确认为股份支付,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发行人2014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为9.39万元,金额相对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期初未分配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原有股东股份的转让可能会构成股份支付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问题7.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一般小股东不构成股份支付的股份转让
对于一般小股东向不适用股份支付的其他主体转让股份,若不具有其他违规代持、利益输送等情形,且其持股比例并不能实质影响上市主体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的,从法理角度,该股份转让事项不会对首发上市构成重大影响。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并核实清楚小股东以不公允价格转让的原因、背景、真实性、特定关系等。相关情况被核查清楚并依法披露后,该事项一般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不属于价格不公允的例外情形
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须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所以,对于拟上市公司,若低价增资,可以考虑通过股东同比例增资等方式处理,若不是同比例增资,对于非同比例增资的差额部分,很可能要适用股份支付处理。
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或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或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或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5.特定条件下实际控制人对持股平台的股份回购
公司开展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后,存在人员离职的情况,可能会触发相关的股份回购等,此种情形下因为对于已经发生的股权激励进行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般可以成本价或者低价回购。
案例3-152实际控制人以1元回购持股平台员工份额
依据《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报告期内持股平台员工持有份额发生变化,审核机构要求说明持股份额变动具体情况,包括转让双方身份、转让事件、转让价格及作价公允性等,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而未确认的情形。
2017年至2020年,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存在3次出资额转让情形(具体内容省略)。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份额的变化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而未确认的情形,相关的作价依据可以参考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时的协议或方案约定等。
(三)公允价值计量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核查事项
部分首发企业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主要业务伙伴持股。首发企业股份支付成因复杂,公允价值难以计量,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比存在较大不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发行人报告期内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具体适用情形
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有充分证据支持基于同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相关协议而实施的股份支付事项的,原则上一并考虑适用。
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须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2.确定公允价值
存在股份支付事项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2)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3)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4)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市盈率)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5)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充分论证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3.计量方式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实际取得股份且没有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等有关服务期的条款约定,充分论证服务期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4.披露与核查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首发企业报告期内发生的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核查,并对以下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相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对于存在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的,相关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更多内容详见《全面注册制时代上市板块选择及IPO全流程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该篇文章版权为该书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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