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法定业绩承诺需注意哪些具体要求?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
(1)重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法定补偿义务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1)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评估估值的,应当逐年确定承诺业绩实现情况,按承诺业绩未达标部分对交易作价依比例补偿;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定是否减值补偿;
(2)采用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应当逐年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减值补偿;
(3)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矿业公司或房地产、矿业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业绩补偿应当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相关指标
(1)上述业绩指标按照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2)对拟购买资产减值测试时,需要剔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重组上市特别要求
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