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衔接2025年3月27日证监会集中“打包”的公司法配套规则,及独董制度改革要求,2025年4月25日,北交所对《持续监管指引》《业务办理指南》等18部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新增1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沪深也同日更新了相关《自律监管指南》,详见往期专题解读推文:
本次涉及修改的18部规则中,有13部仅小幅调整,如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删掉“监事”相关内容等。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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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和业务办理指南 |
修改内容 |
1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2025年修订) |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删掉“监事”相关内容 |
2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2025年修订) |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删掉“监事”相关内容 |
3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要约收购(2025年修订) |
将“终止挂牌”改为“终止上市”。 |
4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2025年修订) |
删除“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的要求。 |
5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2025年修订) |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删掉“监事”相关内容 |
6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2025年修订) |
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相关内容; |
7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2025年修订) |
仅部分文字表述修改,此处不列举。 |
8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年修订) |
仅修改了第一条的法规制度依据 |
9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2025年修订) |
简化文字表述:“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表述调整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10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2025年修订) |
1.删除“监事”相关内容; |
11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2025年修订) |
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2.1.2) |
12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2025年修订) |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 |
13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表决权差异安排(2025年修订) |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 |
(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2025年修订)》主要修改内容:
1.删掉“监事”相关内容。
2.衔接证监会同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信息,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五条)
(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修订)》主要修改内容:
1.落实新《公司法》和独董制度改革,衔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的规定,将“独董和监事会”就股权激励事项发表意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职权由“薪酬与考核委员”承接。(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2.将“独董和监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意见”职权由“薪酬与考核委员”承接(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删除“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的规定。(第十一条)
4.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删掉“监事”相关内容。
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主要修改内容:
1.删掉“监事”减持相关内容。(在2026年1月1日前,上市公司未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各交易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2.整合股份变动管理要求,将“敏感期”(原第十六条)和“董事、高管每年减持不得超25%”(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调整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里面。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2025年修订)》
1.衔接《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再指南中赘述业绩预告披露相关情形;
2.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删掉“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
3.删除定期报告更正的章节内容。
(5)《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
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删掉“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
2.增加“审计委员会决议”相关内容。
3.上市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从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调整为“当日”;
为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关于权益变动“刻度说”等监管要求,督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做好股份变动管理,规范增持股份行为,准确披露股东权益变动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交所新增《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规则。
《股份变动管理指引》和沪深趋同,主要内容包括:
归并整合股份变动管理各项要求。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计划的通知义务,申报本人及其亲属持股变动情况等要求;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解限售、转让比例要求、敏感期交易等规定。
规范特定股东增持行为。明确了增持股份行为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定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应当披露股份增持公告,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披露增持计划、增持进展等。
落实“刻度说”要求。根据《适用意见》,明确5%、1%权益变动“刻度说”要求;简化股东权益被动变动的披露要求,如因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权益被动变动时,由上市公司披露相关情况,股东原则上无需披露。
其他要求。对禁止内幕交易,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等规定进行重申;明确了上市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管理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