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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前沿]企业重组四大难!

[资本前沿]企业重组四大难! 广州华勋律师事务所
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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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地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但在对一些地方的调研中,许多企业却以自己的经验告诉我们,现实

 各地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但在对一些地方的调研中,许多企业却以自己的经验告诉我们,现实中的并购重组并不那么容易。其中状况,概括为四大难:

  

  审批程序复杂

  

  目前我们对境外投资采用多元审批、逐级审批制度,审批环节和流程复杂冗长;如外管局对外汇资金来源以及使用外汇核准等三重审核。同时,还需按照不同企业类型和中方投资额大小、类别,报中央、地方相关部门审批。审批模式为强制性事前审批。此外,对民企海外并购的具体操作流程也存在种种限制。



  

  有个企业反映说,几年前,他们和海外一家红筹企业接触,意欲并购。多家跨国公司同时相中,参与竞争。他们最后没成功,原因是并购一个海外公司,至少需要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三个部门审批。在国内的并购活动,同样需要多个部门审批。层层审批下来,不要半年也要三四个月,机会早都失去了。

  

  税收优惠难享受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当前最权威的政策是财税[2009]59号文件。根据该文件,企业并购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才可减免所得税:

  

  一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二是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而在实际并购中,很难同时达到三项要求。据称,文件颁布到现在,温州整个地区获得在重组中获得减免的企业不超过三家。受访人因此质疑: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都只有三四起并购重组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个政策能有多大鼓励意义?



  

  退出机制不健全

  

  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重组企业退出难。有家企业,2008年重组,形成由38家松散型企业组成的集团公司。重组时,他们没有享受一分钱的税收优惠。几年后,因种种因素,没能达到当初重组的目的,反而使原有企业的一些优良资产长期闲置,造成浪费,进退两难。他们想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保值退出。但股权转让要缴纳股权转让税、土地增值税、未分配利润所得税等。

  

  本来就没赚钱,没分配利润,却要凭空增加一笔税收,既没道理,也拿不出钱来缴税。能进去不能退出,严重打击了企业重组的积极性。另一种情形是创业股东转手难。在金融危机的重创下,不少中小企业巨额亏损,为应付上级检查,平常他们通常做的是两本帐,给政府部门看的是盈利的,内部帐本是亏损的。而完税证明是他们申请破产或转手重组的前提条件。

  

  这样,如果申请破产,意味着还得另外筹集一笔钱来交税,得不偿失,一些企业主就只好把企业放在那里,其实早就不营业了。一位年龄大一些的老板感叹:我们很多企业以制造业为主,而现在制造业很辛苦,不赚钱,我们的子女都不愿意子承父业,宁愿到外地去做别的事情。我们干到一定年龄,也干不动了,希望有人来接手,使一份产业存续下去。但目前这种状况,真的是重组也难,被重组也难!

  

  缺乏权威中介机构

  

  企业重组中涉及大量基础工作,如评估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品牌价值、营销网络、审计债权债务等,由于缺乏人才,缺乏保障,地方社会中间力量发展相当滞后,不能提供权威性的认定,这就给相关部门的判断、审批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一个税务部门的负责人坦承,整个税务局里,能够准确理解相关财税条款的并没有几个,往往就导致能不办的就不办了,办了有可能出错担责。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更是直言不讳地说,税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税法执行,同样一个事情,每个地税分局都不统一,不同的专管员也有不同的解读。

  

  很多人认为,导致这难那难的原因,根子还是观念问题。如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一心为了企业发展和经济繁荣,何故制定那么多高门槛的条条框框,让企业看得见、够不着?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外资企业一直享受超国民待遇,民营企业却一直在夹缝中生存,我们的企业在国内受到本国的种种限制,到国外又受到所在国的种种限制;外资企业进来却一路绿灯,享受种种优惠,这是什么道理?

  

  针对调研中反映的问题,有人提出:

  

  一是简化审批程序,让企业并购重组变得不要那么复杂;

  

  二是成立权威性的中介机构,在企业重组中承担裁判角色,拿出政府、企业都信得过的评估结果,对于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降低门槛,企业收购重组后,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1%,达到控股即可享受递延纳税;取消股权支付的比例限定,对非股权支付部分征税,股权支付部分递延纳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部分再投资于被重组企业用于经营,给予退还已经征收的税款。

  

  同时,取消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为支持并购重组,盘活企业亏损资产,能否参考原鼓励招商引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两免三减半征收所得税。



  我们不要求特殊,只要求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有位企业家说,如果这样的话,不光是并购重组的问题,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会更顺畅。(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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