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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前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形式剖析

[资本前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形式剖析 广州华勋律师事务所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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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来源:互联网)律师声明:本文仅作为华勋律师所专业律师团队义务宣传法律知识的参考资料,不作为任何法律有效


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行业影响力、社会认知度在不断提升,当前已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那么目前我们经常讲的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有怎样的区别与联系呢?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946年美国成立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Development Corp.),是世界上首个正式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它采用的就是股份制形式,这一新组织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时间风靡欧洲,截止目前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还是采用公司型方式。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法人,他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入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较为全面的公司股东权利,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权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但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却缺少足够的灵活度,需要承担较高的制度成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双重纳税问题。一方面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缴纳各种税费,另一方面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盈利取得的红利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基金的运营成本增加,更压缩了投资人的盈利空间。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007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信托制PE基金的出现。信托公司既可以自己直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与其他私募基金官人合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资金募集人的角色。

       根据基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负责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专业化管理与投资决策工作,并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基金可以选择一家信托公司或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与理财产品。

 

      但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无法以基金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或对外承担债务。当然,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与运作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也不受各方信用风险额的影响。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相对较为盛行。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目前从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成分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需要投入相当份额的资本,通常不少于1%,作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一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会产生一定的日常费用,这笔费用通常由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一般来说,年度管理费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承诺出资总额的1%-2.5%。

 

       通常模式下,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来自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管理分红、管理费等,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能力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表现,因此会给予基金管理人较高的管理分红。不过,在收益分配上,有限合伙优于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型是当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主要是因为具有以下优势:首先,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从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其次,为了实现基金的高效运作,以及利益最大化,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一套高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外,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融资结构方面,是相对灵活的,还能避免双重税负。(文章来源:互联网)



律师声明本文仅作为华勋律师所专业律师团队义务宣传法律知识的参考资料,不作为任何法律有效性或可实行的法律意见或案例,如作为其它实质用途,华勋律师所不负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如需提供法律帮助,请与华勋律师所联系。如涉侵权,立即删除。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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