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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那些需要定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吧!

来看看那些需要定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吧! 深圳上市公司协会订阅号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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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标题是不是让大家有些许的疑惑呢?众所周知(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但各处规则里还会经常提到“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之类的字眼,这些就属于需要定期披露的临时公告(以下称为:其他“定期”报告)啦!小编从各个法规中整理出了以下几种其他“定期”报告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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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定期经营数据


沪深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每月或每季度定期披露反映行业特征的主要经营数据,在披露前述数据时,各月或各季度数据的统计口径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并披露统计口径,具体要求如下。


沪市行业

房地产业

上市公司应当每月或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若全口径和权益口径数据存在差异,须同时披露权益口径数据。

煤炭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定期经营数据。

零售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

钢铁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定期经营数据。

建筑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按不同业务类型披露主要经营数据。

服装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定期经营数据。

新闻出版

按季披露:

1)从事一般图书出版业务;

2)从事报刊业务且影响重大;

3)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实现营收达到本年同期营收10%

酒制造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

化工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

食品制造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

家具制造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

有色金属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在定期报告中按照有色金属品种分别披露产品产量、销量与本所要求的其他定期经营数据及同比变化情况。

电力、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光伏

遵守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深市行业

种业、种植业务

主营业务包含种业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业务年度结束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该业务年度的总体销售情况和期末库存信息。

畜禽、

水产养殖相关业务

每月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该业务月度产品销售数量(或生产数量)、销售收入及各指标同/环比变动情况,在同/环比变动幅度超过30%时,还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多主业公司应同时对上述披露仅包含养殖业务板块作出风险提示。

纺织服装相关业务

【非强制】上市公司举办订货会的,鼓励披露每半年举办订货会的情况,如订货会召开次数、时间、订货金额、同比增减情况及上年同期订货会执行率等。

化工行业相关业务

【非强制】鼓励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非金属建材相关业务

【非强制】鼓励上市公司按月度披露周期性非金属建材产品的主要经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按销售区域或者细分产品的产量、销量或销售收入,以及各指标同比/环比变动情况等。

珠宝相关业务

上市公司新增直营门店的,应当每月度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该月度新增直营门店的概况。

汽车制造相关业务

上市公司定期向相关机构报送月度产销数据的,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报送时间,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按车型类别或按下属公司类别统计的整车月度产销数据、本年累计产销数据、上年同期数据及同比变动情况。

土木工程建筑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

装修装饰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内通过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

快递服务业

上市公司每月定期披露月度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及其同比变动情况。

房地产业

【非强制】鼓励上市公司每月定期披露销售面积、销售金额、新增土地储备、新增融资等反映房地产业务特征的主要经营数据。

法规依据:
1、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五条
2、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一号——房地产》第十四条
3、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二号——煤炭》第十九条
4、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四号——零售》第十九条
5、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七号——钢铁》第二十二条
6、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八号——建筑》第十九条
7、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十号——服装》第十二条
8、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十一号——新闻出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9、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十二号——酒制造》第十六条
10、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十三号——化工》第十五条
11、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十四号——食品制造》第十四条
12、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十五号——家具制造》第十五条
13、上交所行业信披指引《第十六号——有色金属》第二十四条
14、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1.6、2.2.4、4.2.9、4.3.7、4.5.8、4.8.5、4.7.6、6.1.4、6.2.4、8.6、10.11


二、业绩预告


关于业绩预告的披露情形,各板块略有差别:


指标

需披露业绩预告情形

沪主板

深主板

北交所

科创板

创业板

①净利润

净利润为负值

实现扭亏为盈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

②净资产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③净利润+营业收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④退市风险警告

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北交所:2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⑤高送转

上市公司预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

⑥新上市公司

新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预计的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且存在前述基本情形之一的,应按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注:

1、业绩预告的净利润口径是归母不扣非的净利润。

2、上市公司触及“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情形的,应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上市公司因“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披露业绩预告的,应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科创板、北交所暂无此披露要求)、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符合业绩预告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下述披露时间要求:



法规依据:
1、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5.1.1、5.13
2、沪主板《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一、业绩预告的披露
3、深主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4、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6.2.2、6.2.3
5、北交所《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2.3、2.4、2.5
6、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6.2.1、6.2.3
7、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二节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三、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关于审议要求,上交所规定《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北交所要求董事会审议即可。


需要注意:独董应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过半数独董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关于披露时间:各板块均要求与半年报年报同时披露。


关于披露的基本内容: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3、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4、变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6、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年度适用)


法规依据:

1、《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沪主板《规范运作》6.3.25、6.3.26、6.3.27
3、沪主板《公告格式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
4、深主板《规范运作》6.3.26、6.3.27、6.3.28
5、深主板《再融资类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格式》
6、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3.8
7、北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63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科创板《规范运作》5.5.2、5.5.3、5.5.4
9、创业板《规范运作》5.18、6.4.1、6.4.2、6.4.4


四、回购与股权激励


(一)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以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的股份时,应当注意在以下时间点及时披露相应进展情况:


进行股份回购


时间要求

披露内容

上交所

深交所

每月的前3个交易日

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北交所

每月的前2个交易日

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

上交所

深交所

每月的前3个交易日

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回购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北交所

每月的前2个交易日

法规依据:

1、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2、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3、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股权激励(北交所暂无)

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后,选择自主行权的,在自主行权期需要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披露要求

上交所

每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上一季度股票期权行权结果暨股本结构变动公告,并提交“其他股本变

动变动申请表”。

深交所

在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公告
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如有)、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
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法规依据

1、沪主板《自律监管指南第八号——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六、行权结果及股本变动

2、深主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四、股票期权行权

3、科创板《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

4、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二节股权激励》六、股票期权行权



五、收购与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各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至发出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通知前,上市公司应当与交易各方保持沟通联系,并至少每30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说明本次重组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

此外还需注意,若重组方案在完成相关审批、核准、注册程序之日起60日天内未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交易日披露重组实施情况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前每30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二)要约收购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一起来看个案例:

2020年5月26日,A公司披露《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协议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以不超过5亿元的现金(含自筹)收购陈某等交易对手方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因公司在发出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通知前,未遵守每30日公告一次重组最新进展情况的要求,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

法规依据: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3、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4、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


六、可转债转股(北交所、科创板暂无)


沪主板和深交所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应当注意: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例如:C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披露了2022年第一季度转股情况,包括累计共有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转债额、转股数量、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同时披露了未转股可转债情况,包括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以及公司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法规依据:

1、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3.4.9
2、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3.4.5
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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