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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实务之发行人的股份存在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

IPO实务之发行人的股份存在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 证投并购上市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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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IPO实务之发行人的股份存在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
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
(一)相关规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9:“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答: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应当保持稳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27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相关规定,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二)股份质押等的处理原则
1.处理原则
控股股东或者主要股东股份原则上不得存在质押等情形,存在股份质押或者冻结情形的,多数均在上市申请前清理,若存在特殊情况的,原则不能够影响股份的稳定性、股权清晰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对于存在的影响较大的股份质押或者司法冻结等应当予以解除且取得相关的声明或确认等证据,对于特殊情况且影响较小的,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需要依法予以披露。
案例3-166存在较小影响的股份质押
依据《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其关于股份质押披露如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北省国资委通过国控运营、国控投资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况。发行人披露:国控运营是河北省唯一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单位,是河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主体,具备较强的清偿能力,约定质权实现的风险较低。同时,河钢集团与国控运营均系河北省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假设国控运营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导致约定质权实现,亦不会影响河北省国资委对财达证券的控制权地位。此外,河钢集团已出具股份质押承诺函,确认将配合国控运营及国控投资在确保财达证券股权稳定的前提下,审慎处置该等被质押的股份,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该等股份。综上,上述股份质押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案例3-167 实际控制人持股存在为公司借款的少量股份质押
依据《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审核问询意见:“问题14.关于股东。(1)十月吴巽持有发行人6.48%股份,请补充披露十月吴巽的实际控制人、持股资金来源;(2)实际控制人王某桦、闫某兵直接持股39.95%,其中2.67%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原因是为获取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实际控制人股权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反馈回复的主要内容是:“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的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质为低息贷款,借款期限为5年,金额合计500万元,利率为1%。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冻比率等各项偿债能力指标良好,未发生过逾期借款的情况,且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
2.对于影响较小的股份质押在上市审核期间提前解除
若存在少量的股份质押,可能存在在IPO申报时未正式解除股份质押。但是对于相关情形,在审核反馈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解除或者发行人主动解除股份质押,如果能解除相关股份质押,则最好解除。
案例3-168 审核过程中解除少量的股份质押
依据《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亿华通、688339),审核问询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某强持有1326.44万股公司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25.09%,其中500万股股票处于质押状态,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9.46%。请发行人说明:……(4)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控股权发生变更;(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股权质押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5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3-169
实际控制人存在较大比例股份质押,发行人反馈回复称将解除质押
依据《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晓鸣股份、300967),审核问询意见:“问题5.根据申报文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2000万股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形,质押股份占总股份的14.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比例、主债权具体情况、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权实现情形;(2)请结合实际控制人的偿债能力,披露质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质押权及其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3)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间接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
间接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实质上构成实际控制人持股的稳定性,视同直接股东持股,对于影响股权稳定性的股份质押同样需要予以解除。
案例3-170间接控股股东存在大额股份质押,上市审核反馈过程中解除质押
依据《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审核问询意见:“问题1.关于股权质押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某坤持有力诺集团80.00%的股份,力诺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力诺投资100%的股权,力诺投资持有发行人41.5005%的股份。目前,高某坤持有力诺集团51120万股股份,其中37120万股已被质押(质押占比72.61%),力诺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力诺投资43180万元股权,其中40750万元股权已被质押(质押占比94.37%)。力诺集团拟于2020年7月下旬偿还债务并解除股权的质押状态。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和股权转让款、力诺集团及下属公司土地收储款项以及银行贷款等。
“请发行人:
“(1)结合股权质押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涉及的各方主体基本情况,列表披露相关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涉及债务金额、偿债期限、计息情况、债务形成原因、债务担保措施、截至问询函回复日的履约进展等;
“(2)进一步详细披露发行人偿还债务并解除股权质押措施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相关交易对方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是否已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并取得实质进展,截至问询函回复日的实施进展;具体测算通过前述措施释放的资金金额,是否存在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
“(3)结合力诺投资、力诺集团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主要财务数据和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融资方和资金来源、平均融资利率水平、资信情况,以及高某坤控制产业的整体布局、涉及的融资资金需求和大额融资计划、上市融资安排等情况等,分析论证高某坤和力诺集团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偿债和解除质押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说明高某坤控制的宏济堂制药公司终止借壳上市对本次股权质押解除的影响,高某坤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大额负债或债务互保情形,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4)结合相关股权是否存在无法解除质押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披露高某坤和力诺集团持有的股权被质押对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响,通过股权转让款筹集解除质押的资金是否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并据此进一步分析上市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是否稳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具体安排,并说明其有效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9的要求对股权质押发生的原因、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发行人、力诺投资、力诺集团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方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以及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并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反馈回复主要内容为: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力诺集团通过转让宏济堂制药和力诺投资股权的股权转让款提前偿还部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687万元,尚余本金8500万元,其他担保措施不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高某坤持有的力诺集团31120万股的股权质押。
“力诺集团偿还全部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17亿元,由于债务清偿完毕,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力诺集团持有的力诺投资4075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质押。
“力诺集团、武汉有机和发行人向建设银行、长城华西银行借款合计向前述银行质押力诺集团股权6000万股,前述银行借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本金合计为4.79亿元,除力诺集团的股权质押外,前述银行借款的担保措施还包括133251.60平方米土地、36596.75平方米房产和评估值8218.38万元设备的抵押担保,以及高某坤夫妇、力诺集团的保证担保等,担保措施较为充分,经力诺集团、武汉有机和发行人与相关银行协商,在正常还本付息的过程中解除了力诺集团的6000万股股权质押。
“本次解除股权质押的资金来源于力诺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宏济堂制药和力诺投资股权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款,股权受让方为济南财投和济南金控。2020年9月,力诺集团向济南财投转让宏济堂制药8.64%股权,力诺集团向济南金控转让力诺投资19.16%股权,济南财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济南市财政局,济南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济南市国资委。力诺集团为济南市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集团,济南财投和济南金控受让宏济堂制药和力诺投资股权主要基于认可其未来发展前景,探索‘反向混改’。

  更多内容详见《全面注册制时代上市板块选择及IPO全流程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该篇文章版权为北京证投律师事务所律师即该书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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