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作为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票质押融资是其重要的筹资渠道之一,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比较容易出纰漏的事项。
下面我们从常见的违规案例来看:
2023年12月19日,ANSW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称,截至12月13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29,976,106股,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83.71%,占公司总股本的37.88%。其中,控股股东于12月12日质押股份1600万股,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比例首次超过80%,但控股股东未能及时告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
2023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与质押的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12月14日至15日办理股份质押与解质押,使其合计质押比例达到89.35%,但控股股东未能及时告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2023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12月18日办理股份质押,使其合计质押比例达到97.55%,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及时告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 DFYL公司多次未在何某某股票质押发生后2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而是将不同时间发生的多笔质押集中进行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问题。
(1)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标记或冻结的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80%以上的,应当披露股票质押融资总额、具体用途、偿还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偿债或平仓风险,以及是否会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