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一直以来都是市场关注以及监管监察的重点,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案例,在这之前,想和大家一起讨论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流的相关条款,我们来看看《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上周有个这样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上交所科创板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解读:
按照前文梳理的流程以及实操里大家的普遍做法,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当然是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才能生效并执行,该上市公司出于某些原因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次日,就对超募资金进行了划转,这是不合规的。需要完整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这就是我们今天提到的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的流程必要性。并且流程并不是到了股东大会审议就结束了,对于后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披露,也要保持完整、真实、准确的原则,持续地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才能算是有始有终。
处分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好了,案例就分享到这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