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竟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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