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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国境外居住领取退休金制度,适用于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有资格领退休金人员。
中国境外退休金制度可追溯至1982年,当年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中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中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1992年规定变为∶“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本人的生存证明书。”
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生存证明书”或“健在公证书”并收取相当于人民币40元的规费。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今,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健在确认表”并免收规费。
近年来,随着大量的市民移民海外,深圳市社保局对于如何处理社保关系做出了解答,今天我们就以深圳市为例介绍加入外国国籍后领取社保金的详细情况。
1、保留户籍者保留社保个人账。
根据社保法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虽居住在国外但保留中国国籍和深圳户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对此,深圳市社保局解释称,保留中国国籍和深圳户籍的,可以保留社保个人账户,等到符合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移民退保后回深工作可继续参保。
对取得外国国籍者,深圳市社保局解释,根据国家规定,已取得国外国籍者可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但参保人也可以选择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如果移居海外者再次回到深圳,出国前若终止社保的话,回国后缴费年限又要重新累计。如果参保人没有终止社保,回到深圳重新工作的话,在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深圳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提供本人有效护照的,可以继续参保,以前参保5年者,后面只需再参保10年,累计参保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领养老金。
3、每年一次到当地中国大使馆认证。
按目前的政策,男性职工在年满60岁,女性职工满50岁,社保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这意味着,到退休年龄,即使拥有别国国籍,参保人仍可回国申请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据悉,办理退休后,退休人员在国外,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将其每月的退休金寄给参保人。而每年一次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也可以在当地的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之后寄送回国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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