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基于上述规定,随着“依法行政,外交为民”指导思想的不断落实,中国领事协助海外当事人向中国内地养老金发放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方式,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国领事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以领事公证的方式,为其出具“生存证明书”或“健在公证书”;收取相当于40元人民币的领事规费。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领事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免收领事规费。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根据新规,当事人只须向中国领事提交如下书面材料,无须再提交离退休证明:
1、海外当事人亲自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并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上述资格审核表;
2、海外当事人如委托他人办理,除第1条材料外,代理人须提交有效护照、居留证及30天内办理的委托公证书或类似证明。
综上所述,依照现行规定和做法,海外当事人无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在领取中国境内养老金方面均可获得中国领事的协助。换句话说,中国领事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可即时免费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以便他们用作健在的凭证,自行与中国内地养老金发放单位联系领取养老金。此外,如海外当事人向居住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手续,中国领事亦可应申请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特别提醒▶▶▶
海外当事人原则上应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办的,第4年应亲自向中国领事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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