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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发布啦,快来看看如何申请吧!

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发布啦,快来看看如何申请吧! 前海产学研孵化器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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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博士人才,是指2021年9月1日起,经市、区(含新区、前海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以及首次在深圳就业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以下统称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年龄需在35岁(含)以下,年龄计算以引进时间为判断时点。其中,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引进时间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日期为准。引进审核文件是指应届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招调通知、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引进时间以首次在深圳通过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资金指标。


  第六条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标准为100000元/人。


  第七条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由新引进博士人才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金额为补贴标准的30%,续发金额为补贴标准的70%。


  第八条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的申领条件如下:

  (一)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

  1.取得深圳户籍。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在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不含补缴,下同)。

  4.续发申请时仍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学历、引进身份等条件以办理引进手续时核准的信息为准。

  (二)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1.具有以下身份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申请人身份信息应当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信息登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须分别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在社保部门进行信息变更或合并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信息文件。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其中以国(境)外学历学位申请的,应当取得我国承认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以国内学历申请的,以国家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记载的学历为准。

  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

  4.续发申请时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社会保险是指新引进博士人才通过工作单位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5个社保险种(社保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

  1.首发申请。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应当在首次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在新引进博士人才引进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2.续发申请。首笔补贴资金发放后,申请人符合续发条件且所在单位与首发申请单位一致的,无需提出续发申请,由系统自动发起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与首发申请单位不一致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在符合续发条件的3个月内通过系统提出续发申请,且申请时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续发条件。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生活补贴申请资格。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后,可以在公示结束前撤销补贴申请。公示结束后,不得撤销补贴申请。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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