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IPO实务之发行人的实际企业性质与登记企业性质不符

IPO实务之发行人的实际企业性质与登记企业性质不符 证投并购上市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2024-10-21
0
导读:IPO实务之发行人的实际出资企业性质与登记企业性质不符 实务中,存在不少民营企业登记为集体企业的情形,导致企

IPO实务之发行人的实际出资企业性质与登记企业性质不符


  实务中,存在不少民营企业登记为集体企业的情形,导致企业性质与股东出资的结构不一致。改制过程中是否涉及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属于需要关注和论证的问题。但是问题最终的解决,需要依据企业的出资主体和性质决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案例3-149企业曾为集体所有制,先后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公司

依据《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零点有数、301169),发行人存在私营企业登记为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情形,具体如下:

1)集体企业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设立

1992年12月25日,袁某、赵某、佘某共同签署了《集资协议书》,决定集资创办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析)。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2万元,其中袁某出资10.5万元,赵某出资0.7万元,佘某出资0.8万元。1993年1月9日,北京分析完成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开业登记手续,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北京分析的设立符合北京市当时有效并适用的《关于城镇群众集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城镇群众集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ZW(】已失效,下同。【ZW)】《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ZW(】已失效,下同。【ZW)】等规定,由三人以上城镇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兴办,从业人员八人以上,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共负盈亏,民主管理,共同劳动,并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据此,北京分析的设立属于在当时特定的经济政策环境下,由袁某等三名作为城镇劳动群众的自然人依照当时有效并适用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集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名义上为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上系自然人出资设立和经营的私营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并无任何集体资产投入,亦无挂靠任何集体组织,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

2)1994年6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为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不合理的企业形态,北京分析根据国家政策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

1994年4月14日,出资方袁某、赵某、马某戟、范某、张某旭共同签署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协议书》,决定将北京分析的企业性质变更为股份合作制,其中袁某投资5.9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9.17%;赵某投资5.4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5.00%;马某戟投资0.2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17%;范某投资0.22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83%;张某旭投资0.22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83%。

1994年4月14日,北京分析召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企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董事会成员。同日,北京分析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袁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1994年4月17日,全体职工代表共同签署了《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企业章程》,确认企业经济性质为股份制(合作)。1994年4月25日,北京市东方审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书(〔94〕朝字第33号),确认北京分析由原民办集体改股份制(合作),经验证,截至1994年3月末,北京分析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万元,申请登记注册资金12万元,其中固定资金3.7万元,流动资金8.3万元。

1994年6月20日,北京分析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分析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符合当时有效并适用的《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自然人(含两人)或法人与自然人发起设立,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共同劳动,民主管理,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综上所述,北京分析为响应北京市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号召,由袁某等出资方,在签署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协议书》,并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履行了验资、工商部门登记等必备程序的情况下,于1994年6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前后无任何集体资产的投入。

3)2014年12月,改制为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厘清企业产权关系,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体系,北京分析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2014年12月18日,北京分析作出第九届第二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致同意:①原北京分析改制成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调查);②原北京分析资产归原出资人所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注册资本为480万元,其中袁某以货币出资199.2万元,范某以货币出资4958万元,张某旭以货币出资0.22万元,零点双维以货币出资231万元;③同意免去张某、范某董事职务,免去班某琦监事职务;④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继续承担;⑤原企业北京分析无金融机构债务、无对外担保;⑥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进行安置;⑦同意修改原企业公司章程。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424号公证书,确认本次会议决议程序合法,决议上的签名属实。

2014年12月18日,北京调查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形成主要决议如下:①原北京分析改制成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北京调查;②原北京分析改制为有限公司后,注册资本为480万元,其中袁某以货币出资199.2万元,范某以货币出资49.58万元,张某旭以货币出资0.22万元,零点双维以货币出资231万元;③同意选举袁某、张某、范某、陈某丽为公司董事,选举张某旭、费某华、曾某超为公司监事;④同意新公司章程。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423号公证书,确认本次会议决议程序合法,决议上的签名属实。

4)区政府对集体企业的出资情况及合法性进行确认

2020年5月1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就发行人子公司北京调查历史沿革所涉产权合规性问题出具确认文件,证明北京调查及其前身北京分析为袁某等自然人出资创办的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无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投入;北京分析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界定清晰明确,不涉及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处置;北京调查及其前身北京分析的设立、改制及历次股权变动等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真实有效,产权清晰。

综上,虽然北京调查及其前身北京分析成立至今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分别为“民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但其始终为自然人投资和经营的私营企业,不存在集体资产投入,未涉及集体资产的流失,其两次改制和历次权益变动过程符合当时有效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案例3-150民营企业登记为集体企业

依据《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询意见:“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前身华科仪研究所于1995年3月设立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5年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2014年12月,华科仪研究所以截至2014年9月30日经评估的净资产10008.98万元为基准,折合注册资本为1000万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经评估的净资产数据与审计数据存在差异,但相关表述较为简略。请发行人:(1)结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及改制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说明发行人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但未认定为集体企业的依据是否充分,认定是否准确;华科仪研究所是否属于新型集体所有制企业,发行人改制是否需要履行资产划分、债权债务处理、报有权机关批准等程序,改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侵犯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情况。(2)结合审计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过程等,说明2014年9月以评估的净资产进行改制是否合法合规,未以经审计净资产进行改制的背景和原因;经评估的净资产数据与审计数据存在差异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改制瑕疵。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2014年9月未以经审计净资产进行改制的背景和原因:《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第7条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第8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第9条第1款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亦作了类似规定,‘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发行人改制前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为非公司制企业。尽管发行人是一家由自然人所有的民营企业,但工商机关在为发行人进行登记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当时,未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的具体规定,发行人为避免未来在上市审核中遇到有关历史沿革的潜在障碍,出于谨慎的原则,改制过程中参照了一般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改制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并按照评估值进行折股。如积成电子、中超控股等上市公司自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均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

   更多内容详见《全面注册制时代上市板块选择及IPO全流程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该篇文章版权北京证投律师事务所律师即该书作者即所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证投并购上市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证券和上市公司合规研究,证券仲裁和诉讼研究,IPO和并购重组研究
内容 26
粉丝 0
证投并购上市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证券和上市公司合规研究,证券仲裁和诉讼研究,IPO和并购重组研究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