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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爆仓、蹭热点都将影响信披考核,深交所信披考核“新标准”公布!

质押爆仓、蹭热点都将影响信披考核,深交所信披考核“新标准”公布! 深圳上市公司协会订阅号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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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4日,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信披考核办法”)并同时公布了2019年度信息披露考评结果。


深交所上市公司2019年度信息披露考评结果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2019年度信息披露考评结果统计数据显示,深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信披考评得A(优秀)的上市公司分别有86、182和119家,占比分别为18%、19%和15%。深主板和中小板得B(良好)占比相同,均为61%,而创业板得B占比略高,为69%。在此恭喜这些考评得A(优秀)的上市公司(新规下有福利)。




信披考核办法修订要览
信公君对本次《信披考核办法》修订要点进行了整理,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增加考核范围
在原有的考核内容基础上,新增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自愿信息披露规范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四类考核范围。

二、调整考核内容
修订后共9个类别的考核范围,主要有如下变化:
1、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考核内容新增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质疑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
2、信息披露有效性情况
新增信息披露有效性、分行业信息披露等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披露的信息是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是否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是否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3、自愿性披露情况
新增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考核内容。主要考核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遵守公平披露原则,是否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是否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是否对不确定性作出风险提示。
4、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新增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的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公司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重大事项、是否及时通过“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注事项,并鼓励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5、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
新增履行社会责任披露情况的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公司是否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以及报告内容的充实、完整性。
6、其他
新增关注事项:是否积极配合深交所监管工作以及深交所组织的信息统计及调研等工作;是否积极参与深交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制订及修订工作,积极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是否充分、及时披露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的风险等考核内容。

三、调整评分方式
1、总原则
本次修订采用加减分考核方式代替公告评分方式,在考核基准分100分的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同时对照负面清单指标,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考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2、加分项要点
加分项包括信息披露规范情况、投资者关系维护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披露情况、与深交所工作配合情况等4大项,17个子项,合计加分不超过20分。加分项设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加分上限为10分,主要考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否错选漏选公告类别或公告内容需补充更正、临时报告文字是否通俗易懂且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等内容;
2)投资者关系维护情况和履行社会责任披露情况。上述两项加分上限为7分,主要考核上市公司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是否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是否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事项。
3、减分项要点
减分项主要包括重大负面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3大项,15个子项,合计减分不超过100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结合监管关注重点,对一些市场反应强烈的,比如上市公司未充分、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爆仓等风险,重大负面事项纳入考核;
2)减分项中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违规行为按其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上限,最高可扣20分,进一步督促“关键少数”履职;
减分项监管措施包含“要求公开更正、澄清、说明”,深交所透露将重点关注问题公司和风险公司,对其涉嫌蹭热点、业绩暴雷、年底突击交易、涉嫌利用高送转炒作股价、被媒体质疑等情形,若深交所发函要求其补充说明,最高可扣6分。

四、调整负面清单
1、不得为A的
不得为A指标仅保留非标审计意见,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大幅下滑,公司被立案调查、未及时披露年度内控报告、内控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等情形。
2、直接为C的
直接为C指标仅保留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内控存在重大缺陷,董秘空缺六个月以上等情形。
3、直接为D的
直接为D的指标仅保留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除外)或否定意见,公司被行政处罚,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情形。
而修订前考核办法中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不得为A、直接为C、直接为D负面清单指标重分类为减分项中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五、明确各类占比
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新增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处理途径,若公司对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通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异议,深交所在收到异议后五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六、新增考评福利
深交所明确,将加大对信息披露优秀上市公司的对外宣传,拓展考核结果用途,具体有如下:
1)在深交所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信息披露考核情况纳入常规报告内容。
2)对于最近一年考核结果为A的公司,深交所可以应上市公司要求提供定向培训;在承担的审核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股权、债券融资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担任培训讲师;优先推荐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为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附: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提交。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也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合法合规性;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三)自愿信息披露规范情况;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五)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七)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八)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四)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选择公告类别;

(五)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录入业务参数。

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四)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选择公告类别;

(五)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录入业务参数。

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四)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选择公告类别;

(五)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录入业务参数。

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四)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选择公告类别;

(五)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录入业务参数。

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披露。

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如需)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披露;

(三)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质疑的问题,并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四)公司是否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本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和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四)公司是否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本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和相关附件。

——

第十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进行考核,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充分、及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文字通俗易懂;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利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三)除符合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行业及经营的其他信息;

(四)公司是否在定期报告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

第十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遵守公平披露原则,是否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是否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是否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二)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是否以明确的警示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

第十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二)是否通过“互动易”及时有效回答投资者问题,是否以公告形式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重要关注;

(三)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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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二)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履行情况,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三)是否主动披露公司积极参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针等事项的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要求接受本所的约见谈话;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培训或出席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要求接受本所的约见谈话;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培训或出席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积极配合本所监管工作以及本所组织的信息统计及调研等工作;

(九)是否积极参与本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制订及修订工作,积极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

(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配合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六)上市公司回答投资者通过本所“互动易”网站提出问题情况;

(七)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情况;

(八)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配合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揭示风险,包括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被平仓等风险;

(七)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保障公司权益;

(八)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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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考核,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公司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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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考核期间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具体加分标准请详见附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计分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仅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本所不予加分;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本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多个事项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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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考核期间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或者触及重大负面事项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分。具体减分标准请详见附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计分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因同一事项被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

(二)对已在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二次以上补充或更正,且补充或更正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

(三)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定期报告未能按照预约日期披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五)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达到或超过20%,且绝对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六)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且绝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80%;

(九)按规定应当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十)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按规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但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十一)公司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十二)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十三)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十四)公司或其相关人员未能积极配合本所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所要求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接受本所的约见谈话,未按照本所要求参加培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未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未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

(十五)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十六)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

(十七)未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十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十九)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二次以上;

(二十一)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二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公司关于市场传闻的求证、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不受本款“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限制)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 80%;

(四)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五)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 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二次以上;

(八)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期间不满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 A。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对已在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五次以上补充或更正,且补充或更正的比例达到或超过7%;

(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达到或超过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不同但情节较轻;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情节较轻;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50%;

(七)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八)公司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累计二次以上;

(九)公司被本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三次以上;

(十)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十一)在申请办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和上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证券停牌和复牌等业务时发生重大差错;

(十二)公司或其相关人员未能积极配合本所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所要求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接受本所的约见谈话,未按照本所要求参加培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未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未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经本所督促后拒不改正;

(十三)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十四)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日最高余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

(十五)未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十六)未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涉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十七)未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累计金额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

(十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累计二次以上;

(十九)公司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不符;

(二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三)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五)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盈亏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

(六)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

(七)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公司出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但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所报告、办理相关操作并对外披露;

(九)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日最高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十)未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发生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三)公司出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但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所报告、办理相关操作并对外披露;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通过公司业务系统向本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其中,涉及减分事项的,公司应如实填报;涉及加分事项的,由公司在自评表中提出申请,并须说明具体事由。公司未申请加分、申请加分未说明具体事由或申请事由不符合加分标准的,本所不予加分。

——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进行核实,经考核工作小组合议,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并形成上市公司考核评级结果。

——

第二十九条  本所将公司考核结果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并加强与公司信息披露年度考核情况的沟通交流。公司对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通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异议,本所在收到异议后五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条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记入诚信档案,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

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考核结果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对于最近一年考核结果为 A 的公司,本所给予以下支持和便利:

(一)应上市公司要求提供定向培训;

(二)在承担的审核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股权、债券融资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三)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担任培训讲师,向市场推广规范运作经验;

(四)优先推荐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所上市委员会、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4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深证上〔2013〕1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5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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