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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杭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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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科技厅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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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科技厅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自1991年启动建设,经过30多年发展,截至目前,我省共建设省重点实验室378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5家,已成为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印发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4〕175号)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省重点实验室的新定位、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的新要求,衔接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的新变化,进一步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质效、规范实验室运行,我厅充分调研、专题座谈、多次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对《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评价、变更与调整和附则七个方面内容,共30条。

     (一)明确使命定位主要任务。进一步强化省重点实验室基础性、支撑性、战略性作用,打造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的高能级科创平台,支撑国家战略和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策源地并举。

     (二)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明确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管理和推进部门、以及依托单位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明确依托单位应加大自筹资金投入。

     (三)明确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将省重点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明确3种类型各自的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类评价管理。基础研究类突出原始创新学术产出突破性、引领性,应用基础研究类突出共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应用性等,前沿技术类突出服务重大需求、推动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能力。

     (四)明确申报建设基本条件。充分体现全国重点实验室“五问”的要求,一是聚焦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定位、聚焦领域、设定目标。二是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三是拥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从30人增加至40人。四是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

     (五)明确评审认定组织流程。省科技厅根据建设布局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组织评审论证,择优批准建设。

     (六)强化内部运行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要求、压实责任,提升建设质效。一是实行主任负责制。新增对实验室主任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工作时限(须全时工作)的要求。二是发挥学术委员会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中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三是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七)强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按照“该不该、行不行、好不好”的要求,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管理。一是开展三年建设期满考核,未通过考核的,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二是开展三年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八)强化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对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学术交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


三、生效日期、解读机关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周锦红,基础处0571-87054022

信息来源于”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官网仅供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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