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钢板退税率为零的税务处理解析
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如何合规应对取消退税政策
近期部分钢铁产品如钢板因政策调整,其出口退税率变为零。对于该类情况,纳税人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根据文件明确,“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属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及免税政策的情形,应按视同内销征税规定进行处理。这里区分两类情况:
- 若纳税人为免税购进货物且其对应的征税率也为零,则这类货物在出口时可免税。
- 如果购进环节已按非零征税率缴纳了增值税,此类货物应视同内销处理,即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同时需要注意,具体判断某项商品是否免税,不能仅依据其征税率是否为零,而应当查看该商品的特殊标识代码:显示“1”或“禁止出口或不予退税”的归为征税商品;标记“2”或“免税”的则适用于出口免税范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外贸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可能会存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建议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符合现行税收法规要求。
以上信息参考浙江12366服务中心于2021-11-11给出的专业回复,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联系当地税务局获取更详细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