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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关于债权人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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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西北法律服务中心宣传片——引领者


Part.01

房产交易背后的法律迷宫,关键一步走对事半功倍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当债务人与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债权人认为该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时。此类案件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债权人究竟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覃某对金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金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覃某对金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覃某发现金某在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将其名下房屋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卜某,金某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覃某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金某和卜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诉至法院时,首先立案就难住了覃某。有的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与适用第三部分《理解与适用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涉及不动产,应当去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的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就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覃某究竟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Part.02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管辖原则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管辖规则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合同法解释一》虽已被废止,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与原《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并不冲突,即“原告就被告”,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仍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同样确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

实践中,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涉及房产的民事诉讼案件就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然而,债权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案件并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然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非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利确认。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身通常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前者旨在撤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后者则解决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因此,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不涉及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债权人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案由诉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定债权的保全诉讼,应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Part.03

债权人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的回复意见》债权人撤销之诉案件是按件收费还是按房屋标的额收费,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不要求相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诉讼标的,应当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即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对应一定的财产价值,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就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价值标准收取诉讼费。该回复意见也未明确回复针对此类案件应采纳哪一种观点。但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观点收取诉讼费。



Part.04

实务建议


在债权人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践中,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行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较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后应及时行动,避免因期间经过而丧失权利。

2. 正确列明当事人:将债务人和合同相对方列为共同被告,确保法院能够全面审理诈害行为。

3. 准确选择管辖法院: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4. 充分准备证据:不仅要证明债权的合法有效,还要证明债务人实施的诈害行为严重影响债权的实现。


结语

债权人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看似复杂,但核心在于把握其法律性质——这类纠纷是针对债务人诈害行为的撤销权诉讼,而非直接的房产权利争议。正因如此,其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正确理解管辖规则,不仅有助于债权人顺利启动诉讼程序,更能提高维权效率,保障合法债权的实现。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

作者:曾雪薇

责任编辑:严曦

校对、排版:张纾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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