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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电放及注意问题

出口货物电放及注意问题 进出口财税通
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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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电放交付货物法律分析

提升物流效率的电放模式及承运人责任探讨

在国际航运贸易中,越来越多国内托运人选择采用“电放”方式以提高单证和货物流转效率,减少因提单流转速度慢所造成的目的港“货等单”的延误,并节省单证费用。

一、电放交付货物的流程

电放是相对于凭正本提单放货而言的一种放货模式。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通过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人而无须收回正本提单。

该操作模式可分为两种情况:

  • 未签发过正本提单的情况:托运人在订舱时或承运人签发提单前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不签发正本提单,而是提供印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样稿、电子版或复印件,并依据托运人指示在目的港放货。
  • 已签发过正本提单的情况:托运人需将全套正本提单退还承运人后,方可获取前述电放提单样稿并通知承运人按指示放货。

二、电放情况下承运人仍应依据托运人指示交付货物

《海商法》第7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作了规定,但对电放情况并无明确规定。从运输合同约定、货物控制权、电放提单性质及适用法律四个层面来看,电放情况下承运人仍应根据托运人指示交付货物。

  1. 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向谁放货、何时放货,均应听从托运人的指示,这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2. 托运人控制权:鉴于海上运输风险大、时间长,托运人需拥有对货物的有效控制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电放提单的功能限制:“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提单样稿仅作为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接收凭证,并非提单本身,不具“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功能。
  4. 不宜直接适用《合同法》第309条:海上运输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合同法关于交货义务的规定。

三、如何认定托运人放货指示

在电放情况下,承托双方是否就放货条件作出明确约定或形成交易习惯,直接影响承运人能否自行放货。具体可从以下情形判断:

  1. 提单样稿上的收货人信息并不代表托运人已经发出放货指令;
  2. 若双方有明确约定或交易习惯,可在特定条件下放货;
  3. 如无明确约定或交易习惯,承运人必须等待托运人明确指示才可放货。

案例显示,托运人与承运人若存在长期固定的操作惯例,即便没有书面协议,亦构成法律认可的交易习惯。承运人违反此习惯擅自放货,托运人有权索赔。

四、电放保函的法律意义

电放保函是承运人为降低自身风险要求托运人出具的文件,其法律效力应结合实际约定和交易习惯综合判定。常见有两种形式:

  • 将电放保函约定为放货前提;
  • 双方形成长期合作中的交易习惯。

若托运人未出具保函也未发送放货指示,承运人擅自放货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运人依据托运人电放指示放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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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进出口会计实务、外汇、报关、出口退税、业务实操等培训咨询服务。 由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库成员、某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特邀讲师、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行业委员会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专家讲师王术芳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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