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出口退税政策作出多项重要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涉及退税申报时限、补税义务、买单出口合规性、放弃退税限制及跨境服务退税条件等多个方面,对外贸企业影响深远。
一、退税申报时限缩短
出口货物需自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完成退税申报及收汇手续。
逾期风险
逾期申报需额外提供收汇证明材料;若36个月内未申报,将视同内销征税。
合规提醒
企业应加快单证收集与外汇回款进度,建议将客户尾款周期控制在90天以内,避免因延迟收汇影响退税。
二、已退税业务须补税
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运、销售折让或合同中止,必须补缴已取得的退税款。
风险要点
补税可能形成额外财务负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合规提醒
建议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承担退运补税责任,或优先通过综合保税区开展售后服务,避免货物完税后入境带来的税务风险。
三、买单出口全面失效
“买单出口”等不合规避税模式将彻底失去操作空间。中小外贸企业必须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并完成电子税务备案的合法路径开展出口业务。
企业需规范合作协议,杜绝“四自三不见”行为(即自带客户、货源、汇票和单证,不见货物、生产厂家和外商),防范税务合规风险。
四、放弃退税不可逆
企业一旦主动放弃出口退税资格,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政策适用于进项票据不足或存在退税率倒挂等情况的企业。建议企业在决策前充分测算税负影响,审慎评估是否放弃退税。
五、跨境服务退税条件放宽
离岸服务外包、航天运输、对外维修等跨境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适用零税率或免抵退税政策。
企业需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确保业务合规可追溯。
总结
梳理出口流程、优化合同条款已成为传统货物出口与新兴跨境服务领域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加强单证管理,严格把控资金回流周期,提升整体税务合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