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5号(关于进口乌拉圭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乌双方检疫协议,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牛黄即日起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黄为乌拉圭养殖牛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乌官方监管农场出生、饲养及屠宰,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并可追溯;
- 屠宰前12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发生布鲁氏菌病、炭疽或结核病;
- 屠宰前6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因申报牛病受隔离限制或监测;
- 屠宰前至少14天内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 未使用中乌两国禁用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或油渣;
- 无传染病临床症状及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 在乌官方监管下运营,符合中乌兽医公共卫生法规,经中方注册登记;
- 生产符合良好规范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追溯召回制度并留存记录;
- 具备低温干燥设施及温控设备;
- 配备遮光、干燥和卫生的成品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 牛黄采集须在认证屠宰场进行,避免交叉污染,清洗在独立区域完成;
- 工具、容器及用水须清洁,确保胆囊安全采集;
- 采取措施防止脑、头骨等污染胆囊;
- 用纱布或吸水纸去除杂质,禁用水洗或化学处理;
- 有效去除水分且避免高温损伤;
- 干燥环境须清洁并定期消毒设备;
- 兽药、农药等残留量不超过中乌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 用全新卫生材料包装,同批产品独立包装标识;
- 外包装以中英西三文标注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企业信息及注册编号;
- 储存运输须防毒害物质污染,保持包装密封。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乌方负责检验检疫并出具符合《议定书》的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 证单核查: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来源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性、证书真实性;
- 货物检查:依据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合格后准予进境;
- 不合格处理:按法规及《议定书》规定处置。
海关总署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