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外贸圈又暴雷了!上市大卖被供应商“坑”了四千多万!

外贸圈又暴雷了!上市大卖被供应商“坑”了四千多万! 跨境新势力
2026-03-24
13
导读:"一纸税务处理决定,将一家老牌外贸上市公司推上风口。"近日,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历史采购业

一纸税务处理决定,将老牌外贸上市公司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推上风口。近日,该公司因历史采购业务涉及供应商虚开发票问题,被追缴及补缴税款、附加税费合计4081万元。尽管公司强调“无主观过错”,但事件折射出跨境出口链条长期被忽视的合规隐患。

上游“虚开”,下游买单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3年期间,向上海亿红晟科技等三家公司采购网球线和羽毛球线并出口至美国,交易总金额约1.84亿元(含税),货款已全额收回,商业链条真实完整。

问题源于发票端。税务机关认定,三家供应商开具的1639份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导致出口退税合规性存疑,公司需追缴已退税款1930万元、补缴增值税1920万元及其他附加税费。

公司公告明确表示交易过程“不知情、未参与”,未被认定为故意取得虚开发票,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但客观现实是需足额补税,预计15日内缴纳4131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将对2025年度净利润造成约3098万元损失。

该事件非个例。行业普遍反映:上游供应商因欠税、失联等问题导致历史发票异常,下游企业需被动补税。即使合同约定“发票合规责任”,供应商破产或失联时追偿困难,税务责任却无法转移。由此衍生出新的风险特征——问题源于上游,责任向下游传导,且具有滞后性,集中爆发时往往造成利润回吐。

无主观过错,为何仍要承担补税责任?

税务处理并非“一刀切执法”,而是遵循增值税管理规则:发票合法性取决于开票方,而非交易真实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虚开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已抵扣的须进项税额转出,已退税款需全额退回,相关采购还需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核心区分“恶意取得”与“善意取得”。若交易真实且能充分举证,企业可争取认定为“善意取得”,仅需承担滞纳金免缴0.5-5倍罚款。但无论认定结果如何,企业均须先行补缴税款,再通过法律途径向上游追偿损失。

应对建议: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足额缴税并留存凭证;系统梳理合同、物流、资金、发票“四流一致”证据链;在稽查阶段书面提交业务真实性证明;同步启动供应商追偿程序。企业应强化供应链前端防控,将退税收益纳入风险定价体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跨境新势力
1234
内容 685
粉丝 0
跨境新势力 1234
总阅读15.1k
粉丝0
内容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