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收汇情况表填报指引
自2022年6月21日起,对于超期申报出口退税业务及重点监管企业(退税类别为四类、使用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申报的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需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关于“收汇凭证号”的填写,目前有两种方式:
- 采用企业的记账凭证编号作为收汇凭证号;
- 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入账通知书或回单上的业务编号或回单编号作为收汇凭证号。
推荐选择第二种方法,理由如下:
- 能准确对应每笔出口业务与收汇入账信息;
- 该业务编号将由外汇局传输至税务审核系统,便于税务机关核查收汇数据。
特别注意:部分银行回单上显示的是内部“凭证号”,此号码为同一公司在同一银行通用编号,不可作为收汇凭证号录入,否则可能导致申报疑点无法跳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