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企业需满足五项条件确保合规处理坏账损失
近期有企业询问,因客户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且尚未偿还的应收账款是否可进行税前扣除。对此,相关政策明确了以下五个关键判断条件。
条件一:坏账已实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仅当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坏账损失,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件二:账款逾期时间要求
根据不同金额,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至少需达到一年或三年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仅在满足上述逾期期限并已完成会计损失处理的前提下,相关损失才可能被认可为坏账。
条件三:会计处理规范要求
企业会计上须完成对坏账的实质性损失处理,而仅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条件四:事实证据规范要求
为了支持税前扣除申请,企业应准备充分的外部和内部证据材料,并确保能够相互印证。相关外部证据包括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公文以及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等。
条件五:企业所得税申报及资料保管要求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此外,所有相关材料必须妥善保存,以便税务部门核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及第15号,企业无须再报送额外材料,但应确保资料真实有效。
来源:上海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