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的话
全球化背景下,跨境劳动合规成为企业多国拓展中的重大挑战。我们联合全球50余个主要司法管辖区顶尖劳动法律师(均获钱伯斯、Legal 500或同等推荐),编撰超100万字的中英文劳动用工合规指南,将持续更新。本文发布截至2025年9月的美国劳动用工合规要点。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需求请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01 劳动法体系概述
法律体系
美国采用联邦制,雇佣关系同时受联邦、州及地方多级法律约束。雇主须确保同一事项符合各级法律规定。
资源与机构
规制全美雇佣关系的主要联邦法律包括:联邦反歧视与反骚扰法、工资与工时法、雇员休假法、雇员福利法、移民法及大规模裁员法。
02 雇佣资格与用工分类
雇佣年龄
非农业岗位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无强制退休年龄要求。设定固定退休年龄可能构成年龄歧视。
外国企业用工资质
是否设立独立美国实体取决于税务考量、市场呈现方式及雇主履约便利性,需确保满足雇佣、社会保障及税务法义务。
雇佣类型
"雇员"定义因适用法律(联邦或州)而异。例如《公平劳动标准法》定义"雇用"为"允许或默许其工作"。
外国工作者
外国人在美国工作前需取得特定签证,包括:H-1B(专业职业)、H-2B(非农业临时岗位)、H-3(受训人员)、L-1/L-2签证、一揽子L签证、O-1签证(杰出才能)。
03 招聘与劳动合同
背景调查
招聘阶段允许进行背景调查,需向申请人提供合法告知并获授权,但特定信息受联邦或州法额外限制。
合同类型
美国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管及销售人员除外),多数雇员基于口头安排或"录用函"工作,此类文件在特定情形下具约束力。
试用期
试用期适用性取决于州法、行业惯例及工会成员身份(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时)。
04 工作标准
薪酬
《公平劳动标准法》确立联邦最低工资与加班工资标准,部分州可增设额外要求。
工时
联邦法不限制每日/每周工作时长,但部分州要求雇员每周享有至少一天休息日,并对连续工作第七天支付加成工资。
休息与休假
联邦法不强制日常休息或用餐休息时间(哺乳期除外),但众多州法设有休息与用餐休息强制规定。
05 职业健康与特殊保护
职业健康与安全
依据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雇主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张贴OSHA规定告示、遵守联邦及州级标准。
06 个人信息与隐私
一般规定
美国无统一联邦层面数据隐私法保护雇员数据,但存在多项针对特定领域的成文法与监管规则。
跨国传输
个人数据在集团内部或跨主体转移通常允许,除非信息性质触发联邦或州层面特殊限制。
07 反歧视与反骚扰
歧视属违法,涵盖差别待遇(因受保护群体身份区别对待)与差别影响(表面中立政策对受保护群体产生不利影响且缺乏业务正当性)。
08 内部政策
适用性
雇主普遍通过《雇员手册》载明政策,须一致执行避免引发歧视主张。
有效性
制定《雇员手册》无需雇员同意,但工会化员工须符合集体谈判协议及法律规定。
举报
联邦与州反歧视法均含"反报复"条款,保护雇员就自身或目睹的歧视/骚扰投诉免受雇主报复。
09 雇佣关系终止
终止理由
除蒙大拿州外,美国实行"任意雇佣"原则:任何方均可随时终止雇佣关系无需理由。工会化雇主解雇需满足"正当解雇事由"。
终止程序
无强制法定解雇程序,但多州要求提供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福利相关信息。
遣散费与补偿金
须支付离职前已赚取全部工资(含佣金/奖金)。小规模解雇无联邦/州法定遣散费要求。
不当解除
违法解雇可能导致复职、补发工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达数百万美元),赔偿额度受地域及审理法院影响。
大规模裁员
《工人调整与再培训通知法》要求:100名以上全职雇员的雇主,在工厂关闭或涉及50名雇员的裁员前60天发出通知。
10 保密、竞业限制和禁止招揽
保密
《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等联邦/州法保护商业秘密。多州设专门法条及普通法诉因应对信息挪用。
竞业限制和禁止招揽
竞业条款若在期限、地域、行为范围上"狭窄必要"并服务正当商业目的,更可能被法院认定可执行,但执行性高度依赖具体事实。
11 员工代表与工会
员工代表
美国承认劳动者加入工会权利,但不承认"职工委员会"制度。
工会
工会化雇主不得单方变更雇佣条款,须与工会善意协商。集体协议通常纳入"正当理由"解雇、申诉仲裁程序等条款。
12 竞争争议解决
程序与执行
争议解决多通过政府机构(如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或诉讼。雇主常要求雇员签署强制仲裁协议,工会化雇主则通常通过集体协议约定仲裁解决不当解雇。
放弃权利与执行
雇员可放弃潜在劳动争议权利,但不得事前放弃尚未发生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3 其他事项
最新发展与趋势
"任意雇佣"制度是美国特有机制,具有独特特征,忽略此点可能导致意外风险。
文化与宗教考虑
境外雇主易向美国求职者提供过于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必要限制用工灵活性。非正式"录用函"更符合美国人力资源管理惯例。
拉万加·维杰库恩
拉万加·维杰库恩为Littler Mendelson律师事务所芝加哥办公室律师及股东。其业务聚焦劳动诉讼及亚太地区国际雇佣咨询,善于结合非美国客户的法律文化背景提供美国法建议。
埃丝特·崔
埃丝特·崔为Littler Mendelson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11年以上经验。专注于歧视、骚扰、举报及违法解雇诉讼代理,协助国际公司开展多语种合规培训。
金东杰
法学硕士,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业领域:劳动法、ESG合规、争议解决。
罗凯天
法学博士,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与ESG专业中心主任。专业领域:劳动法、ESG合规、争议解决。
注:该文由“跨境劳动合规 CEC”组织编写,并经作者独家授权全球中英文刊发。未经许可,请勿随意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