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上海侨报报道,根据联合国2010年的调查,美国、俄罗斯、德国、沙特、加拿大、法国、英国、西班牙、印度和乌克兰是世界上10大最吸引移民的国家。不过,根据《福布斯》最新的调查,对于中国富人来说,瑞典、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太平洋岛国、巴西、美国和英国才是最理想的移民地。这些移民地对富人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其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公民福利。譬如新西兰,公民收入在14000新元(约合7万元人民币)以上才需要纳税。
目前有移民意愿的人士一定要先思考以下的财产规划问题:
(1) 以何人名义作为主申请人取得美国绿卡?
(2) 移民前取得美国绿卡的主申请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的资
产、所得及美国境外所得的税纳税情况如何?
(3) 如何规划资产, 才能使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移民后缴纳较少的税并合理?
(4) 如果日后有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的想法, 如何不交冤枉税?
总之, 移民前规划非常重要, 应对税务、法律、理财全方位考虑, 对资产进行梳理, 将银行存款、房子租金、理财收入按照美国税法做估算, 把应税收入变成不应税收入, 把应税资产变成不应税资产。如果生活重心仍在中国境内, 建议资产也留在境内。即使是非美人士, 美国境内的资产也可能被征税。尤其是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资产跨境转移, 应避免高额税负。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特别是保险保险金信托, 做好资产传承, 规避跨境税务。美国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等相关问题, 每个家庭情况不一, 有移民倾向的人士还须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找专业税务师商讨。在这里我们就一些普遍现象做些分析。
方式一: 收入低、资产少的配偶做主申请人。如只有妻子一人带孩子申请移民, 丈夫在美国以外的资产, 就不会有美国税务风险。同时妻子名下的资产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 避免不必要的资产披露, 包括公司股权, 若拥有10% 以上股权必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那么, 有可能的话, 妻子要把一些资产在去美国之前转移到父母或丈夫名下。父母必须立遗嘱, 法律保护父母待持资产的传承行为。
案例1
崔女士40 岁,独生女,为主申请人,她为了儿子的学业,一人带儿子移民美国,丈夫留在国内打理家业。崔女士原本拥有家族企业70%的股权和金融资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美国税负,崔女士的股权转让给母亲,母亲作为被投保人买人寿保险,崔女士是受益人。另外,母亲做投保人为崔女士买了一份年金险。这样的规划不仅规避了在美国申报资产时披露企业股权,以后继承母亲的遗产时,崔女士不会有任何税负,而且母亲购买的寿险,崔女士取得收益时也不会有任何税负。至于年金险,崔女士60 岁以后只有在领取生存金时可能会增值部分的所得而被征税。这个配置合理地降低了崔女士的税负,又做好了资产的传承规划。若全部资产放在丈夫名下,可能会产生其他风险。如今以最小的风险、最低的税负让自己的母亲代持资产,这些资产以后还是能合理回到崔女士手中。
方式二: 准备移民前考虑资产处置与差异。如在境内的房产或股票, 其利润在美国可能需要交至少15% 的联邦资本利得税与各州州税, 基于中国的税务逐渐完善, 今后税收存在不确定性, 有多套房产的人士可根据自身资产情况选择部分涨幅较大的房产变现, 把有形或固定资产转变成无形资产。
案例2
李先生50 岁左右,他在上海和一些二、三线城市拥有20 多套房产,这些房产早在前20 或10 年增值非常快。他在移民前选择将二、三线城市的房产出售变现,收益3 000 万元,与成为美国纳税居民时出售相比省了近15% 的税。接着他将部分资金转化成无形资产,如人寿保险。李先生有两个孩子,他做好了进一步的传承准备。李先生用卖房所赚的部分资金1 000 万元购买了中国境内的人寿保险,保额有2~3 倍杠杆。此规划使李先生的资产由重资产转型为轻资产,不仅节省了房产买卖上的利得税,也为以后可能产生的遗产税做了提前的准备。
方式三: 准备移民者要善用非美国纳税居民的境外赠与方式。因为赠与税是赠与人缴纳。非美国纳税居民境外赠与美国纳税居民无限额, 每年超过10 万美元以上, 受赠人要申报3520 表, 无须纳税。
必须提醒大家, 美国政府对境外资金汇入美国境内的管控较严, 即使受赠方不用交税, 请注意赠与频率和资金量的合理性,否则容易被美国国税局关注。投资移民的是高净值人士, 有资产的属于富人, 所以不可能随意享受美国政府的福利, 这是对低收入人群的补助。建议移民人士入境后就自己名下的资产如实申报, 千万不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逃税。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 资产信息逐渐透明, 加上美国严格执行FATCA, 移民人士的境外资产须自动申报。
案例3
李先生65 岁,妻子61 岁,他们都是中国籍公民。李先生是中国某上市公司股东。李先生的女儿在美国定居,持有美国护照,并育有一女,也是美国公民。李先生考虑到女儿和外孙女未来会长期生活在国外,每年准备相应资金支持女儿和外孙女生活,同时考虑女儿今后的婚姻规划,李先生选择通过“保险金+ 信托”的方式将财富分别传承给女儿和外孙女。李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人购买年金产品,同时李先生又是信托的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自己的保险金,将女儿外孙女作为信托的受益人而搭建了不可撤销的信托架构。若干年后,李先生逐步将年金、生存金放进信托,信托公司按照李先生意愿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女儿和外孙女。李先生考虑女儿的婚姻规划,即便女儿与女媚今后婚姻发生了变化,女媚也分不走信托中的资产。因为李先生设立的是不可撤销信托,信托资产和委托人分离,不再是委托人的资产,因此李先生信托中的资产可以规避遗产税。信托中的资产有司法豁免权,免于债权人或官司的追讨。“保险金+ 信托”是双层保护伞,由于其功能强大,近几年深受高净值人士青睐。
如果有这个意识, 其实遗产税很容易规避, 如我们案例三所提到的用人寿保险、不可撤销信托等工具, 很容易就可以规避。企业家最大的财产就是股权, 真正值钱的就是这些股份, 这些怎么规避? 设立信托, 或者其他安排都是可以的, 所以要使用金融工具趁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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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桢梁 主编
中信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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