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家族信托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家族信托提出修改《信托法》,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为家族信托业务丰富发展提供税制保障,探索家族信托税收优惠试点,提升财富管理的国际竞争力的建议。
家族信托再度引起社会、行业和家族企业的高度关注。
从法律制度层面看,家族信托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中国的家族信托存在制度和实施层面的障碍和挑战,难以满足或推动中国家族信托的落地和高净值家庭不同财产形态传承安排的需求。这些制度层面障碍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人们长期以来在理念上对信托法律关系的误读和误解。
笔者尝试从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角度对信托和家族信托做出粗浅的解读,抛砖引玉,以期待与更多的业内人士从法律层面研究和探讨。
从法律制度看家族信托
在中国发展的价值和意义
信托源于古罗马,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信托制度也被誉为英国对世界法律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
信托制度在英美等国家是人们在财产安排方面一项常用的被社会和司法体系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工具,也是司法体系项下重要的法律制度。信托制度作为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我国早已确立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2020年6月颁布的《民法典》标志着中国在保护平等主体人身财产权益上进入一个更高的阶段。
信托制度确立的财产权益保护不但与中国法律制度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价值体系一致,也有助于中国人民对物质财富源远流长和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实现。
另外,信任作为信托制度的一项重要前提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具有信托制度落地的土壤和基础,也是我国物质和文化文明进步发展的必然结果。
2 信托财产的管理是所有权权能拆分运用法律智慧的体现
★ 信托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信托制度是财产所有权人通过第三方将自己对财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跨时空的拆分运用。这也是为什么信托成为财产传承重要工具的原因。

云大慧 著
中信出版集团

1 《信托法》项下的“委托”不同于“民法典之委托法律关系”
民法中的“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通常,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宜,相对第三人对委托关系不知情,将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因此产生的损失,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偿。
《信托法》项下的委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托人从事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独立的信托财产承担,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相隔离。
《信托法》项下的“委托”与民法中的“委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信托法》项下的“委托”是信托法律关系,民法中的“委托”是委托法律关系,二者分别适用《信托法》和《民法典》,《信托法》和《民法典》属于同一适用级别的法律。
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委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与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转让信托财产给受托人,受托人无需支付对价,这种转让与因交易产生权属转让不同,属于非交易行为。
笔者认为,目前的税收体系,未将因信托产生的非交易转让纳入税收体系。实践中,信托转让机械归入了交易转让行为的纳税认定。这就造成实物信托、不动产信托和股权信托难以落地的重要障碍。
从信托制度的法律规范看,核心的信托三规即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定义家族信托的37号文均为金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信托实施看,主要为资金类金融产品;从信托受托人看,基本为持牌金融机构;信托登记部门也是为资金监管服务的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目前推动家族信托发展的人士、机构、行业协会几乎均为金融机构和人士。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无疑造成人们对信托制度的一定误导,认为信托制度为金融制度。目前这一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信托制度的发展。最突出的困境便是信托登记制度。
我国金融监管管理的是金融机构、金融行为和金融标的。换句话说,如果信托财产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金融资产,或者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此时将触发金融监管;如果信托财产权是非货币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形态,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受托人的职能为管理职能,则不属于金融监管范畴。
也就是说,信托制度不是金融制度,只是因信托中的一些要素触发了金融监管,除受信托法律制度约束外,还需受到金融监管的制约。
综上,由于长期以来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人们的信托理念,误读误解了信托法律制度,从而造成目前家族信托落地的困境和障碍。期待除了金融机构和人士外,更多相关行业和人士共同探讨和研究信托制度,推动中国家族信托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