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欠债老婆还钱。我可没有起一个危言耸听的标题,这反而是事实。
在一般认知之下,企业主个人负债,就应当由企业主个人承担偿债责任。但是,企业主常常忽略一点,那就是企业主的个人债务也会直接影响夫妻财产的安全。甚至现实可能比你想象的更严峻——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债务很可能“穿透”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直接冻结配偶账户、拍卖家庭房产!从“共债共签”到“事后追认”,从“代为还款”到“共同经营”,稍不留神,配偶就可能被迫承担巨额债务。如何避免家庭财富因企业债务“一夜清零”?
(以下内容节选自《家业长青》,内容有删减。)
由于绝大多数企业主在婚姻中都是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财产在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当执行企业主个人财产时,必然要触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这样一个判例:丈夫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妻子名下银行账户仍有存款,法院遂冻结妻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妻子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认为该账户存款系其与丈夫共同经营收入,并非丈夫个人所有。法院裁判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如案所示,尽管执行时不会执行属于配偶的部分,但一定是通过处分共同财产才能实现执行。而问题就在于,不同类别的财产有不同的执行措施。对于可以自由分割、分别持有的财产而言,可以通过“切割”的方式只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那部分。
但是,对于变现困难或者市场变动较大或者估值不易确定的财产,就很可能伤及共同财产。比如,房地产无法变现,司法拍卖会大大贬值。
企业主个人债务对夫妻财产的影响,只是对配偶造成困扰,但不至于让配偶失去财产。如果企业主的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的风险就是责任共担、财产共损。
企业主承担债务的种种风险。如果这些债务止于企业主个人,由企业主个人承担自不必说,但是,在现实和司法实践中,企业主的个人债务穿透或者混同而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造成家庭财产的巨大损失的案例和教训也是屡见不鲜。
夫妻共债是每一个企业主都要面对的风险。
那么,到底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我们总结如下: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第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第五,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第六,其他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这样的界定虽然明晰了很多,但也存在很多误区与盲区。那些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深水炸弹”,往往不为企业主所知,一不小心就会引发家庭债务危机。因此,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拆解和明晰。
企业主夫妻共债基本有两个源头,一个来源于个人,另一个来源于企业。对于企业主而言,每一个源头都有认知误区和专业盲区。
就来源于个人的角度而言,企业主所负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这是夫妻共债的风险点。所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指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1) 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意,这种情形区别于夫妻 “共同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2)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3) 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4) 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4)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5) 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以及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就来源于企业的角度而言,企业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债的风险点。
具体而言,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1) 夫妻共同从事工商业或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2) 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资料所负的债务;(3) 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4) 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缴的税款。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一般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不论债务最初是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经营之债,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夫妻共债,理论认知容易,实操防范很难。综合司法实践中企业主遭遇的夫妻共债风险,我们整理了以下“四大要害”,主要是针对企业主不知道或者不小心招致共债风险的情形,提示给企业主,希望企业主高度重视并予以有效防范。
(一) 共债共签
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在企业主因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中,配偶直接参与签字的情形并不常见。但如果配偶参与公司的商业活动,比如参加商务谈判,在形成债务的会议纪要上的签名,就有可能成为共债共签的依据。当然,在保证合同、担保函等文件上的签字,虽然不是主债务的共债共签,但是形成担保责任,也就构成了对企业主债务的承担。
(二) 代为还债
配偶为企业主的债务支付了还款,也是一种确认行为。比如从配偶的银行账户支付还款到债权人的账户,就会被认定为对企业主债务的确认,从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
(三) 事后追认
配偶对企业主债务的事后确认,通过语言等交流方式,更容易成为证据。现代通信方式的发达和灵活,信息数据留痕,成为便捷的证据来源。比如,配偶的一句话“欠你的钱早晚会还的,不用这么没完没了地催促”,本意是一种应付和推搪,但事实上就可能构成对企业主债务的认可以及偿还债务的意愿,从而成为夫妻共债的证据。
(四) 共同经营
夫妻共同经营是一个大概念,包含太多情形。这里就其中典型的、常发的情形,以及企业主的误区盲区情形,择其要者,举例如下:(1) 配偶在公司中持有股权,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这是典型的共同经营;(2) 公司设立之初,为应付公司登记,将配偶列为监事;(3) 为了增加公司成本减少税负,为配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4) 公司开会,配偶参与讨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5) 财务报销时企业主不在,请配偶签字批准。上述这些行为,有的貌似根本不是“共同经营”,但实质上都有可能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依据。比如,某企业主个人持股100%,属于一人公司,企业主为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太太为公司监事。因为企业主有挪用公司经营款用于支付家庭消费的事实,且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因为太太作为公司监事,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视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公司,太太未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因此企业主夫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太太不是监事,公司债务穿透也只由企业主个人承担,而正是由于太太在公司任监事这一事实,这一债务就变成了夫妻共债。
夫妻是情感幸福的共同体,也是财富与风险的共同体。对于企业主而言,夫妻更是家企财富安全的共同体。企业负债是常态,企业主负债在所难免。但是,如果因为认知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主个人债务伤害到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由配偶来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以至于用个人婚前财产承担债务,也就太不值当了。这不仅会影响家庭财产、配偶个人财产的安全,也会影响家庭稳定和情感稳定。因此,谨慎处理企业主个人与家庭的财务关系,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避免造成交错复杂的财务和债务关系,对于企业主家庭财产安全和情感安稳非常重要。
所以,在企业主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隔离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主与配偶之间的风险进行再次隔离,综合规划,做到防范、保全和储备全方位保护。
第一,风险防范要做到:(1) 不签字,配偶避免在涉及债务的文件上签字,避免以任何方式对担保债务表示认可;(2) 不参与,配偶如果不参与公司经营,则避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避免在公司任职、领薪,避免参与会议决策管理或以其他形式参与公司经营;(3) 不使用,企业主避免将负债资产用于家庭生活。
第二,风险隔离要做到:以法律和制度方法隔离夫妻债务,保护家庭财产和配偶不受债务伤害,让配偶放心。这包括:(1) 制度完善,规范财务管理,适时完成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2) 财产独立,保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固定和保留证明财产独立的证据;(3) 法律规划,运用夫妻协议隔离、保单隔离和信托隔离,相关专业的方案和制度,在《家业长青》一书第十章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三,财富储备要做到:锁定已有的创造,在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建好财富压舱石。这样,在债务发生时可以救急救济,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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