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监察
掀最强整肃风暴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保险中介市场各参与主体业务、内控、营销及风险等情况均纳入整治工作。其中,重点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查处保险公司落实管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6月28日,我司法务监察部发布一则处罚通报-2020年第9号《关于对2020年5月发现的不诚信、不尽责行为的处罚决定》。其中就讲到有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滞挪保费的不法行为,我司进行了相关的处罚及通报。
接着,法务监察部又向各分支机构、区域办公室下发一则法务提示-2020年第1号-关于客户经理延误投保手续的法律后果专项提示。
其中明确说到,存在员工收到客户保费后,因非主观原因未及时为客户投保的情况,且因延误投保造成客户出险无法获赔的且导致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向员工追偿。
违反制度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罚及处分;因延误投保造成客户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里所说的“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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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1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本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和农保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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