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
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
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
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对企业2020年2-6月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两税区级留成”),按超额累退方式,5万元以内的部分补助8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40%。企业可申请按月兑现政策。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发生的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展期视为新发生,下同),按对应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0年1月20日LPR4.15%为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发生的经营性贷款担保,按对应期间贷款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对企业的融资需求,区担保公司免费给予提供1年期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厦门地方留成税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可以合并使用担保额度)。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区担保公司
对2020年6月30日经营性贷款投放金额或户数同比净增长的在厦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或直属行等),给予以下奖励:净增贷款投放金额增长的,按净增贷款投放金额的0.1%给予奖励,净增贷款户数增长的,按净增贷款户数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每家金融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对2020年6月30日经营性贷款担保金额同比净增长的在厦担保机构,按净增贷款担保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对于原计划在年内完成兑现的各项惠企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采取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方式,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政策兑现进度,力争在一季度完成兑现,原则上不晚于上半年。


鼓励辖区融资担保机构对辖区内中小企业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担保费,减收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鼓励辖区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区属国有企业对于受政府委托代管的经营性用房和自营的经营性用房,对承租方(限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对在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持续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辖区企业在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持续期间,采用视频会议、在线协作、协同设计等远程办公模式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实际支出总额达到2万元以上(含)的,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用工人数截至今年5月31日较2019年底的新增部分(以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保人数为准),给予企业每人200元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社局)
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无法按时提供纸质材料的,原则上可待疫情解除后补交。(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管理局)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疫情防控专项贷款等方式扩大信贷总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对2020年2-6月投放我区新增中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金额(含展期,下同)以及我区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实现增长的在厦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直属行),给予以下奖励:
新增经营性贷款金额的,按净增经营性贷款金额的0.1%给予奖励(净增经营性贷款金额=2020年2-6月新增经营性贷款累计发生额-2019年2-6月新增经营性贷款累计发生额);
同比2019年2-6月新增贷款户数的,按新增贷款户数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每家金融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三)加大融资担保扶持。
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做好融资担保服务保障工作,帮助2020年2-6月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尽快获得资金支持,对企业的融资需求,区担保公司免费提供1年期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的10倍(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可以合并使用担保额度)。
对研发生产药品、疫苗及防护用品等及其配套的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的融资需求,区担保公司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简化审批,缩短审批流程,精简反担保方式,优先保障该类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担保公司)
(四)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的我区重点保障企业,区财政按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贴息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贴息。
对我区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的,在获得市级贷款贴息后,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贴息。
对未列入上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大产业中的重点企业,经集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认定后,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增或展期的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按对应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0年1月20日LPR4.15%为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每家企业享受的各级财政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五)适当减免房租。
对实际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月份租金,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
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出租的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措施。(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镇街、各区属国有企业)
(六)返还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区级收入。
对我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业、文化旅游业、家政业和施工资质三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所缴纳的所属期2020年2月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区级收入给予全额返还。(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七)支持工业企业增产。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121号)第三条“支持企业增产: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2019年度产值增量奖励上浮0.5个千分点,即按照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
(八)支持商贸餐饮业发展。
根据《集美区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办法》(集府〔2018〕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第1项、第(三)款第1项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的增量奖励,2019年度增量奖励幅度分别上浮0.5个千分点,即按照1.5‰、4.5‰、6.5‰执行。(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九)支持蔬菜生产稳产保供。
对于在我区注册的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户,2020年2-6月集中连片种植叶菜类蔬菜5亩以上且连续生产不少于两个周期的,每亩给予10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增产增收。
对于我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20年上半年累计产值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的,2020年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补助,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增补市级补助金额的50%。(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十一)支持重点文化、旅游和家政企业进行服务设施升级改造和员工培训。
鼓励辖区重点文化、旅游和家政企业在疫情停业期间对公共服务平台、智慧旅游、亲子、研学建设项目进行改造升级,按实际投资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020年2-6月,对重点文化、旅游和家政企业组织的员工线上职业培训,按实际支出费用的9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发办、区文旅局、区商务局)
(十二)减轻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成本负担。
2020年2-6月,辖区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在水、电、气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发办、区文旅局)
(十三)加大促进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奖励力度。
对符合《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集府〔2016〕136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辖区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2019年度应补助金额按1.5倍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文发办、区文旅局)
(十四)鼓励文化、旅游和家政企业开展营销推广。
对在疫情结束后正式复工起的两个月内积极开展营销推广活动的重点文化、旅游和家政企业,按实际营销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发办、区文旅局、区商务局)
(十五)加大企业引工稳岗费用补助。
2020年2-6月,鼓励税收在我区的企业采取包车形式组织员工返厦,对40座以上的大巴车包车费用,省外返厦的给予财政补贴50%,省内返厦的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六)加大企业招工补贴。
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等形式多渠道引进员工,对新引进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补助标准500元/人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200元/人。(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七)鼓励第三方机构引进劳动力。
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区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20人以上首次来厦劳动力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最高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鼓励各地院校有组织地向我区企业输送毕业生就业,每输送1名拥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满6个月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奖励院校2500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八)鼓励企业引进顶岗实习在校生。
鼓励企业成批(20人及以上)引进院校在校生顶岗实习,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人员,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企业300元/人的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九)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
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省市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民生保障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对省市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民生保障项目等建设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由项目责任单位成立专项服务组,全过程、全要素统筹协调,帮助建设项目及时复工。(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重点办、各重点项目责任部门)
(二十)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快递(EMS)双向免费,深化“不见面”审批。推出“在线座席”,提供政务服务咨询、辅导、答疑和预审,助力“不见面”审批。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现场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快办。
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全流程一站式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优先保障项目的审批申报实时指导,主动协调,及时督办;对疫情防控期间竣工的项目,提供“在线座席”协调,可不采用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管理局)

鼓励辖区金融机构设立防疫信贷资金,加大支持企业力度,缓解企业复工复产资金需求,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抽贷、压贷、减贷。(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企业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按政策申请市、区应急还贷资金支持,对申请区级应急还贷资金的企业,政策受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予以协助办理。
同时,对2020年2-6月申请区级应急还贷资金政策支持的企业,给予原企业承担的转贷资金费用全额补助。(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在市级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 25%担保费。(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集体资产和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区属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责任部门:各物业管理部门)
因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需在区级政府储备用地内搭建帐篷、活动板房等临时设施的,或施工临时需要的,简化政府储备用地临时使用程序,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与区置业公司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缴交保证金后无偿使用到疫情解除为止。
搭建的临时设施需符合环保标准和排污要求,并在疫情解除后,由企业自行拆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责任部门:区建设局、置业公司、各行业主管部门)
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企业外地员工返回同安复工居家自我(医学)观察措施,鼓励企业包车绕过疫情严重区域,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返回同安复工,对40座以上大巴车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贴。
鼓励企业积极盘活现有资产和资源,严格落实企业外来员工返厂复工防控措施,对自行集中解决实施居家自我(医学)观察的重点企业,经报主管部门同意,给予企业100元/人/天的补助。以上两项补助单家企业累计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对在本区新增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在原补助标准500元/人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 200元/人。(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对于辖区内2020年2-6月复工复产的规上工业企业,且上半年产值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的,将按照2-6月申报产值的1‰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对全区相关旅游、酒店、餐饮等经营单位,包括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省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给予必要扶持。(责任部门:区文旅局、工信局)
对辖区内通过市农业担保公司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2020年 2-6月期间,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贴息。同时,鼓励各发贷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续贷,确保疫情期间不断贷。(责任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对于规模以上农业企业,上半年累计产值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的,将按2-6月申报产值的1‰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获得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上述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发布,企业依政策分别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再由区工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兑现。
各政策受理部门和兑现部门,应及时办理业务审核和资金兑现,必要时可先行预拨扶持资金。(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各镇(街)结合各自辖区内的情况,制定有关措施,解决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进村入住问题。(责任单位:各镇<街>)
发放应急运输绿色通道证明,确保八大类重要国计民生的物资运输顺畅。(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重点项目、重大重点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
对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建设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由项目责任单位成立专项服务组,全过程、全要素统筹协调,协助办理,帮助建设人员及时复岗,建设项目及时复工。(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各重点项目责任部门)
全面推行“网上办、自助办、掌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服务,强化与省网厅、闽政通APP的业务协调,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全流程一站式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现场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快办。(责任部门:区审批管理局)
对新开工和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区审批管理局、各审批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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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措施的实施意见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疫情防控专项贷款等方式扩大信贷总量,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在市级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的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补贴25%融资担保费。(责任单位: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区金融办)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承租区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个月房租;原已享受免租政策的企业,协议约定的免租期限可再延长2个月。 对于疫情期间给予租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规上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粮食加工企业和应急供应网点、蔬菜生产企业、大中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符合市级奖补要求的,享受市级奖补,单家超出50万元市级最高限额部分,区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严格落实企业外地员工返翔复工居家自我(医学)观察措施,疫情期间鼓励企业包车绕过疫情严重区域,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员工返翔复工,对40座以上大巴车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贴,对自行集中解决实施居家自我(医学)观察的重点企业,经报主管部门同意,给予企业100元/人/天的补助,以上两项补助单家企业累计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本区新增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在原补助标准500元/人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200元/人。(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上述奖补资金优先从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初预算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报区财政按流程给予追加,各部门要加快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细则及流程,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引导群众采用“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递办”“预约办”,实现网上在线办理,不见面审批,不出门办事,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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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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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归属高新区,在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企业)。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 1.适当减免房租。 2.适当减免税费。 二)《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施房产租金减免的通知》(厦高管〔2020〕15号) 1.从2020年2月1日起给予租用委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房产的园区中小企业减免房租: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在减免期间,已交房租的顺延抵后期租金;未交房租的,直接减免。 2.给予减免房租的委属国有企业于租金减免期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1.书面申请(含减免明细、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税务机关出具的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证明; 3.企业承诺书。 1.委属国有企业直接向计财处提交申报材料申请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扶持,计财处审核公示后按流程报批,获批后予以拨付。 2.其他房东(企业)向所在园区服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请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扶持,由园区服务单位初审并汇总报经发处审核。经发处审核公示后按流程报批,获批后予以拨付。 |
来源:厦门市及各区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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