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符合条件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因应对疫情防控加大防护物资生产形成的过剩产能,落实上级规定的国家临时收储制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800∽1000元的培训补贴。
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至解除期间,免收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委,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1个月租金。
鼓励国有企业、国有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简化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银行业机构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0.5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5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
金融租赁公司在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时,要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各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应给予企业一定还款宽限期,做好展期、续贷。发挥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支持银行业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
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应赔尽赔。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在泉各银行保险机构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
加速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一、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总分行直贷项目、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单列指标等方式扩大信贷总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5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性小微贷款增速高于20%。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企业,各银行业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积极采取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征信保护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银行业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与其业绩考核、监管评价挂钩。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帮扶困难企业,合理控制并不断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0.5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市财政局
(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宽融资担保门槛,对受疫情影响的被担保企业由市财政负担担保费。
企业通过市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转续贷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一点五收取。对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制造业相关企业,由企业申请,市金融服务公司可以按日万分之二收取企业历史欠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南安市贸工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安市金融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五)持续开展“百名行长进企业”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六)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等各项国家减轻税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七)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
(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减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重点企业(经工信部门认定),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
三、减轻企业运营负担
(九)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十一)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措施
1.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机构对运转良性、负债率较低,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2.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各银行机构要通过减免手续费、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续贷时,执行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60个基点以内减点,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在我市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积极引导各银行机构对抗击疫情相关企业提供足额信贷资源,简化申贷手续,确保贷款利率适当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
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更加积极主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下浮60%,下浮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宏观审慎容忍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财政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倡导贷款非现场融资对接,提供全天候顾问服务,帮助企业预判、应对金融风险。各银行机构对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事项,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事后报备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材料及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1.加大援企稳岗支持。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疫情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春节法定假期及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的,按照当月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实际在岗人数,分别给予每天当地职工日社平工资三倍和两倍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2.实施失业保险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3.支持开展职工培训。
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800~10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延期三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政府统租园区平台的中小微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各国有企业)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受疫情影响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加大财政贴息支持。
疫情期间,对续贷或新增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额度不超50万元。补贴由各承贷金融机构直接优惠办理,市财政局再与各承贷金融机构结算。(责任单位:市人行、银保监管组、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4.延期缴纳相关费用。
因疫情原因,对缴纳用电、用水、用气费用以及税款等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补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后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工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
5.扶持“双创”载体(企业)。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6.鼓励开展科技研发。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获得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按100%给予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7.优化政务服务。
在疫情期间,大力推行实施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智能办、暂缓办等政务服务,对于招聘、办证、补证、年检等手续,可适当延期补办,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等部门)

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2000万千瓦时,延长企业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到3月底;推行用电减容、暂停延期服务,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的限制,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
(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对以9610 海关监管方式出口,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实现增长的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其首季度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做好企业原辅材料、能源要素等保障,切实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网络、媒体广告等多种方式开展招聘活动,促进就业供需对接,切实加强企业用工保障。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一)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
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减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由人社部门认定〉)、保持连续生产(期间每月用电量或用气量均不低于2019年12月的70%〈由工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2020年春节不停工连续生产稳就业奖补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
(二)给予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由工信部门认定、并列入防控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名单),按照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不少于10天)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每家企业最长补助期限为30天(申请此条款的企业不重叠享受市里同类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社会组织协助企业在疫情平稳地区和省内招用员工。
行业协会、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帮助企业与市外员工属地协调对接并办理道路运输车辆通行手续,采取“点对点”包车包机服务帮助员工返晋的,按照省内100公里以上每人100元,省外1000公里以内(含1000公里)每人250元、1000-1500公里(含1500公里)每人400元、1500公里以上每人50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交通补助。
责任单位:人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招用新增就业人员。
从2020年2月开始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工业企业新招用在泉州地区初次就业员工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从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老员工招引在泉州地区初次就业的新员工,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照1名新员工5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引工奖励补贴,其他事项按泉州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关于印发鼓励招工引才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泉人社〔2019〕69号)执行。其中属于晋江户籍的新员工,由市本级财政再给予老员工引工奖励补贴500元。
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
(五)支持贷款展期。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正常复工复产企业或企业主于4月底前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予以无还本续贷或展期,贷款转贷期限最长延长至180天,缓解企业还款压力。
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各银行机构
(六)支持延缓缴息和信贷优惠。
对生产经营正常、订单市场好,但受疫情防控影响满负荷复工复产、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鼓励银行支持给予企业延缓缴息、挂息转贷分期还息或调整计息周期等信贷优惠,欠息期间继续维持原有贷款分类,支持企业恢复正常产能。
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各银行机构
(七)支持新增贷款。
鼓励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联合创新复产复工信贷产品,设立专项授信、担保额度,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有订单企业资金信贷需求。
责任单位: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各银行机构
(八)确保企业员工上岗畅通。
认真按照泉防控指办〔2020〕35号、晋冠防指〔2020〕6号等相关文件对于“三类人员”进行管理。对市内企业和项目员工无湖北(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接触史、无不适症状的,不得人为阻扰、以防控排查或村居社区封闭管理为由影响上岗。
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
(九)帮助企业做好物资保障。
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存在口罩等防控物资紧缺的,统筹帮助企业寻找市场供给渠道。
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控指挥部后勤保障组
(十)督促国企复工复产。
市属国企要落实主体责任,立即组织所辖项目工地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市属各国企
(十一)督促重点项目复工复产。
世中运项目和民生、交通、水利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要立即落实防控工作,组织有序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十二)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针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提供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来源:泉州、晋江、南安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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