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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后了解外贸骗局案例,警惕身边外贸风险。

广交会后了解外贸骗局案例,警惕身边外贸风险。 有心云服务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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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套路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外贸问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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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了解外贸骗局案例,警惕身边外贸风险。



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有亏,可以有赚,但我们无法接受被骗!小编在这里汇总了近年来各国贸易中的行骗行为给到大家参考,让我们每个外贸人在各国贸易中慧眼识骗,谨慎出货!

各国贸易中的行骗行为


❐ 比利时:“胁迫加欺诈”逃避债务


一比利时采购商向上海企业购买不锈钢无缝钢管等产品, 双方合作达7年之久。在比利时采购商知道欧盟要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其拖欠中国供货商的货款越来越多,最终达140余万美金之多。供货商多次索要货款,但比利时采购商不予理睬。

在中国供货商非常焦虑的情况下,比利时采购商突然要求供货商出具应收账款仅为70% 的账款单(credit note),并口头承诺其他的30%的货款将在以后的订单中通过加价的形式偿还。中国供应商在无奈的情况下按要求签署并出具了账款单。比利时采购商收到账款单后不再向供货商订货,当然更不会向中国供应商支付30%的余款了。


❐ 法国:“画大饼”骗取巨额货物

 

法国一采购商骗取我出口商160余万美金的电子烟及烟液,仅仅支出数千美金的“成本”。法国采购商不断吹嘘欧盟电子烟市场非常庞大,并许诺能很快占领欧盟市场,帮助出口商获得巨额的财富。该采购商不断地向中国供应商下订单,要求发货。供应商发货后要求其付款,该采购商以法国银行办事效率低下等为由不予付款,实在供应商催得紧,通过西联或者银行支付数千美金。

 

该采购商的订单越来越大,在已经收到170余万美金货物后谎称已通过银行汇款40万美金,要求供应商再发80余万美金的货物。在供应商发现40万美金汇款迟迟不到账的情况下认识到已遭遇诈骗,才决定不再发货。供应商再向法国采购商要求付款,采购商已置之不理。

 

经过相关机构初步调查,法国采购商已经用骗得的货物在法国开设了8家分店;另外,采购商的主要经办人员有着不良的信用记录,之前其经营管理的数家公司曾因无力偿还债务申请破产。

 

❐ 土耳其:“不提货”

 

一些土耳其采购商利用中国企业的信任及土耳其海关有关法规的特别规定实行诈骗。其惯用手段为,通过互联网与企业取得联系后,提出购买商品,并要求以D/P形式付款。待货物抵港后,土耳其采购商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

 

由于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拍卖时该货物的采购商享有优先购买权。结果,货物都以低价落入这些奸商的口袋。

 

❐ 尼日利亚:骗子与托收银行员工串通非法获得提单

 

宁波一纺织企业向尼日利亚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值70000余美金,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商将提单等单据通过银行快递给当地托收银行First Bank Of Nigeria Plc 某分支机构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在尼日利亚采购商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私下将提单等交给采购商。采购商提取货物后拒绝支付货款。



❐ 尼日利亚:骗子公司的“大单”

 

尼日利亚骗子公司大多是租一间屋子,装上一台电脑、一个传真机和一部电话后就开始向中国公司发出一个个“令人心动”的邮件,布下五颜六色的陷阱。他们往往向国际市场经验不足的公司下手,夸大自己的资信,谎称自己是某国际机构,甚至称是联合国机构的商务代理,已获得几百万美元的订单,想与中国的公司合作,要中国公司先寄去样品和定金。

 

接着又假冒银行的名义向中国公司发邮件,证实他们是银行客户,信誉良好。更有甚者,他们还伪造银行汇票、信用卡和提货单等。如果不认真审核的话,就会落入他们的陷阱而被骗。

 

❐ 巴基斯坦:商家的“第二份订单”

 

一些巴基斯坦不良采购商通过互联网或参加展览会找到一些中国供应商的联系方式,然后通过传真或邮件与之建立起贸易联系。通常情况是第一单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从而获取中国供应商的信任,在中国供应商放松警惕的情况下,第二单就开始诈骗。甚至有不法采购商通过伪造付款证明、利用同当地银行和货代的不一般关系获取原始单据,轻松将货物所有权转移,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

 

❐ 侨骗


相关部门调查显示,至少有一半中国企业的境外商帐来自海外华人公司。这些海外华人公司大多数是3至5人的小公司,非常了解中国的国情,他们更易测算出拖欠款项的风险与收益。实际上,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籍华人打着各种旗号在大陆骗财的事件为数不少。

 

❐ 秘鲁:骗子与当地货代串通骗取货物

秘鲁骗子与当地货代(无船承运人)或者其工作人员串通,由当地货代指定与其有业务来往的中国货代接受货物、向海运公司订舱并取得以当地货代为收货人的海运提单(OCEAN B/L)、代签或转交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给卖方。货到码头后,当地货代凭国内货代转交的ocean B/L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后,骗子凭副本提单提取货物。

更为可恶的是,受害人即使在当地起诉当地货代,也很难胜诉,因为当地的法律并不明确禁止凭副本提单放货。起诉采购商,采购商往往是皮包公司,或者已将骗取的货物转移甚至挥霍殆尽。

2010年的一起案件,多家秘鲁骗子公司与当地一家货代共谋,2009-2010年两年间,骗取中国出口商货物200多个集装箱,货值800多万美金,国内多家货代被起诉,还有不少出口商仍然蒙在鼓里。


❐ 英国:子虚乌有的英国供货商


张家港某企业通过网络与一“英国公司”订立废钢买卖合同。该“英国公司”向张家港企业出示了废钢图片、堆场图片并给予非常优惠的价格。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款,提示提单支付70%的货款。张家港该企业支付17万余美金的预付款后,该英国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发货,后甚至要求张家港企业再支付30%的货款才发货。

 

经相关机构调查,该“英国公司”并不存在,“英国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唯一真实的是接受银行汇款的银行账号。

 


❐ 狸猫换太子

 

国内骗子诈骗外国客商的案件,他们有着相同、成熟的套路:


◆ 在青岛市市南区以虚假身份证开设公司及银行账号;

◆ 在石家庄附近的仓库向外国客商展示废旧金属、化工产品等;

◆ 由天津新港出货。


先以超低的价格引诱客户签订合同,要求外国客户先支付全部货款。在外国客商委托的检验公司监督装箱后,在从石家庄运往天津新港途中,撤掉封条,卸下货物并换上砖块等继续运往新港装船。


客户在目的地码头收取货物后,并不检查检验公司的封条,直接拉走。

 

❐ 加州:“破产清算”逃避债务


浙江诸暨一织袜企业通过广交会与美国加州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加州公司出口30余万美金的袜子。出口商发货后,加州公司并未按合同付款。出口商多次催款未果,后加州公司对中国出口商的催款要求更是不理不睬。


数月后,诸暨公司收到加州公司律师发来的律师函,称该加州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加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正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加州公司可以向中国出口商支付2000美金,出口商接受的话可以签字确认。

 

经相关机构初步调查,该加州公司股东系一中东裔美国人,已无法取得联系。另外该股东在加州还注册有另一公司,仍然在与中国企业进行交易。

不管是假冒、串通银行/货代还是躲避债务以上骗术都是许多采购商惯用的骗单伎俩,在此提醒外贸企业,在选择海外采购商的同时,应该选择更加稳妥的付款方式,保证货款的及时到达,避免发生上述事件。


当然,所有防骗的前提就是开展合作前一定要了解并熟悉对方的商业信息背景及贸易数据详情。通过特易外贸资讯宝GT4.0PLUS和微码邓白氏全球行业分析及监控报告系统Hoover's,全方位了解企业的商业数据概况,包括公司地址、电话、财务状况、信用风险等级评估;还可以查询对方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内容、采购周期/金额以及供应体系,甚至还能查到竞争对手、相似企业的概况,从而更加全面了解采购商的背景资料和资信状况。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发生上述类似的被骗状况。

银行与客户勾结

 ❐ 国际贸易条款


在国际贸易市场下,外贸交易付款条款主要有L/C、T/T以及D/P,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L/C和T/T,风险最高的是D/P。

在外贸活动中,很多非洲市场客户会要求D/P付款,这一付款方式是最不利于出口商的条款,出口方在选择这一条款之前一定要慎重。

本文就一案例分析这一付款方式的弊端,也就是潜在外贸骗局所在。

A 公司以CIF价向加纳买方B公司出口化工产品共计57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 at sight 即期,出口时间为10月份。

货物出运后,A公司通过国内托收行E银行向买方指定的代收行F银行(总部在尼日利亚的一家跨国性商业银行于加纳设立的分行)寄送全套的托收单据。

两个月后,货物抵达加纳特马港。但A公司却与B公司失去联系,在通过E银行多次致函F银行询问托收单据下落未果后,A公司正式向中国信保通报该批货可能遭受损失。

❐ 货物调查


中国信保介入后,立即委托加纳勘察渠道直接联系买方B公司,并向其询问货物下落。B公司闪烁其词,迟迟未作正面答复。中方人员遂亲赴加海关调查,最终确认该批货物已被B公司提取转移。

针对此种情况,承运人是否擅自放货成为了勘察工作的重点。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是“凭正本提单放货”,则F银行就存在与B公司串通勾结、恶意放单之嫌疑。

所以如能获得承运人的书面澄清,将成为锁定F银行,并向其抗辩乃至诉诸法律途径的关键证据之一。但遗憾的是,承运人始终未对此事进行书面澄清。

❐ 单号及代收行调查


根据货物已被B公司提取并转移的事实,中国信保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对正本单据的去向及F银行义务履行的调查上,希望就此发现一下新的线索

❐ 与F银行的交锋


对于中方的调查行动,F银行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并要求勘察渠道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书面授权文件,明显有拖延推诿之意。

一是F银行并未明确授权书的主体为E银行还是A公司;二是只有在出口商对买方(或其他责任方)正式采取诉讼或仲裁等司法措施的情况下,才会被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授权文件。

此时,在F银行既不按URC规定就单据下落主动通知或答复托收行电询,也拒绝配合中方调查工作的情况下,中国信保决定寻求司法或其他救济手段,以向F银行施加压力。


❐ 案件诉诸至加纳央行


考虑在加纳直接对B公司或F银行采取司法诉讼程序的时间及经济成本较高,中方决定直接向加纳中央银行进行投诉。

如能获得加纳央行的支持,该行可强制要求F银行承担付款义务。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方的投诉竟遭加纳央行拒绝。

根据URC522第四条相关规定“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

代收行只被准许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托收指示》是确立托收行与代收行合同关系、约定权利义务的唯一法律文件。

而本案在银行托收过程中,《托收指示》中列明的银行及地址均为F银行的尼日利亚总部,但全套正本单据却寄往该行加纳分行。

因此,该托收交易在法律上设立于E银行与F银行尼日利亚总部之间。对此,在与加纳央行的沟通中,尽管中方反复强调“单据实际收件人是加纳F银行”这一事实,但加纳银行最终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该诉求。

❐ 案件诉诸至尼日利亚央行


在外汇管制上,尼日利亚有着严格的规定,即所有出口至尼日利亚的货物,在出运前必须由进口商提出申请,且货物的最终清关结汇涉及进口管制类产品认证等多种手续。

在本案中,货物并非出口至尼日利亚,且不符合尼日利亚进口程序的相关要求,故如向尼日利亚央行投诉,亦很难得到其支持。

❐ 案件进展,尘埃落定


从信用保险理赔角度考虑,本案的付款方式虽是D/P即期,但买方实际未付出任何款项即提取全部货物。

在不能排除承运人擅自放货、代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中国信保无法对A公司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成本角度考虑,在加纳对B公司采取法律手段的成本高、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大,且加纳央行还会以不具备管辖权而拒绝受理投诉。

中方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托收单据瑕疵虽表面上构成加纳央行管辖权问题,但F银行违反规定进行相关操作这一事实成立,故加纳央行仍负有监管F银行违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义务。

之后,中方通过多次亲自拜访相关方,以及向其提交各种补充书面说明等多项措施,最终迫使加纳央行表示愿意与尼日利亚央行进行协调,着力解决此事。

最终,F银行迫于多方压力,无条件全额向A公司支付了57万美元欠款。

❐ 案件对进出口企业的启示


西非地区各种环境错综复杂,建议中国出口商关注以下三点,做好风险防范:

一是警惕西非地区不法商人。

在西非地区开展贸易时,出口商要对两类企业特别注意。

一类是“信用评誉低的皮包商”这类进口商通常无固定资产,资金流动性差,银行贷款信用额度低,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者”。

他们在前期询盘阶段提出以CIF价出口,并向出口商承诺保障性交易条件,但往往不按时履行承诺,而是拖延并观望市场行情。在行情走低时,他们便销声匿迹或恶意要求出口商给予折扣。

另一类则是经常流窜于非洲各国、手段不断翻新的诈骗团伙

他们往往利用各国银行体系监管薄弱、海关操作漏洞、公司注册不规范等情况,抓住出口商急于开拓非洲市场的心理,进行不法诈骗活动。

二是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1、多方面收集买方相关信息,如向中国信保申请买方资信报告,或向买方索要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等;

2、在签署合同或安排出运前,建议出口企业与买方进行正式的电话会谈,通过会谈核实确认买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

3、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并尽量要求买方承担运费或预付部分货款,使买方有所承担和投入;

4、尽量争取较为有利的付款条件,如信用证;

5、定期关注中国驻西非各国使馆经济参赞处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如风险提示等。

三是了解西非地区各国与外贸相关的政策。

西非各国有关进口的各项法律法规可谓繁杂,甚至有些发展较为落后的西非国家尚未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

尽管如此,出口企业仍应尽最大努力对相关国别的市场行情和基本规则深入了解,以便能够相对从容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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