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判!
1月3日
北京燃气集团收到
2022年第一起盗气案件判决书
海淀区永定路某餐饮饭铺破坏燃气表具偷盗天然气案件正式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数据支撑、提前预判
2021年5月30日晚,北京燃气集团打盗办联合属地五分公司和分管所针对餐饮用户开展双休日联合稽查行动。行动前,在结合远传用气数据筛查分析的同时,由所、站进一步梳理用户使用燃气缴费、运维情况及具体位置,列出重点稽查对象名单。
确认重点、认真稽查
当晚18时,联合稽查队依照重点名单对海淀区永定路某餐饮饭铺开展稽查,经认真排查核对,发现燃气表遭到破坏,初步判断该用户存在偷盗燃气嫌疑。
多方合力、推动案件
联合稽查队立即启动现场盗气工作预案,控制现场,并通知表厂到达现场做技术鉴定,经鉴定表具为人为破坏,随即启动“双报机制”并第一时间报案,属地永定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收集整理现场证据,并结合表厂现场技术鉴定,认定偷盗燃气行为。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协助、协调、督办案件办理,当晚警方受案并立案。
机制显效、完成宣判
在警企三级对接机制、企业三级联查机制、现场盗气预案机制的共同作用下,案件有序推进,用时6个月完成了查处到宣判的全部流程。
该案是北京燃气集团
2022年收到的首起宣判案件
充分彰显了
企业各项稽查打盗机制的作用
振奋了稽查打盗队伍人员士气
震慑了不法偷盗气行为
为当下正在开展的
“冬供保障雷霆攻势专项行动”
注入了强大动力

为维护首都燃气市场稳定有序、保障社会用气环境和国有资产安全,北京燃气集团开展2021-2022年度“冬供保障雷霆攻势”稽查打盗专项工作,以雷霆之势主动出击、常抓不懈,攻坚打盗、奋战到底。

随着数九严寒的到来
各供暖用气峰值不断得到刷新
日前,北京燃气集团
正充分落实各项打盗稽查机制
严密组织,加强开展
“冬供保障雷霆攻势专项行动”
全力以赴保障国有资产
和用户用气安全

近年来,北京燃气集团不断加强稽查打盗机制建设,持续深化外部支撑,在与政府执法部门完善“双报机制”的同时,不断推进建立集团-市局、分公司-分局、管理所-派出所的三级对接机制,深化集团打盗工作与基层基础工作的融合,提升基层打盗水平与工作成效,实现保卫关系扁平化对接管理,有效推进案件侦办效率。
在北京燃气集团的不懈努力下,在各项体制机制的保障下,在警企、政企的通力协作下,当前,已有31起偷盗气案件得到宣判:
向下滑动查看此前30起案件
偷盗燃气可入刑,这些法律常识要知道
天然气做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具有绿色环保、经济实惠、安全可靠等优点,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同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然而,个别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时,对燃气费动起了歪脑筋,偷盗燃气成为他们节省燃气费的“妙招”。
这些人通过私自改装燃气设施、加装燃气管道等方式来“开源节流”。殊不知,偷盗燃气属于违法行为。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更会给个人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甚至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什么是偷盗气?
偷盗气应该称为“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窃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偷盗气的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