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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判!偷盗天然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新年第一判!偷盗天然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莘县莘阳燃气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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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年第一判!

新年第一判!

1月3日

北京燃气集团收到

2022年第一起盗气案件判决书



海淀区永定路某餐饮饭铺破坏燃气表具偷盗天然气案件正式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数据支撑、提前预判


2021年5月30日晚,北京燃气集团打盗办联合属地五分公司和分管所针对餐饮用户开展双休日联合稽查行动。行动前,在结合远传用气数据筛查分析的同时,由所、站进一步梳理用户使用燃气缴费、运维情况及具体位置,列出重点稽查对象名单。



确认重点、认真稽查


当晚18时,联合稽查队依照重点名单对海淀区永定路某餐饮饭铺开展稽查,经认真排查核对,发现燃气表遭到破坏,初步判断该用户存在偷盗燃气嫌疑。


多方合力、推动案件


联合稽查队立即启动现场盗气工作预案,控制现场,并通知表厂到达现场做技术鉴定,经鉴定表具为人为破坏,随即启动“双报机制”并第一时间报案,属地永定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收集整理现场证据,并结合表厂现场技术鉴定,认定偷盗燃气行为。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协助、协调、督办案件办理,当晚警方受案并立案。



机制显效、完成宣判


在警企三级对接机制、企业三级联查机制、现场盗气预案机制的共同作用下,案件有序推进,用时6个月完成了查处到宣判的全部流程。


该案是北京燃气集团

2022年收到的首起宣判案件

充分彰显了

企业各项稽查打盗机制的作用

振奋了稽查打盗队伍人员士气

震慑了不法偷盗气行为

为当下正在开展的

“冬供保障雷霆攻势专项行动”

注入了强大动力



为维护首都燃气市场稳定有序、保障社会用气环境和国有资产安全,北京燃气集团开展2021-2022年度“冬供保障雷霆攻势”稽查打盗专项工作以雷霆之势主动出击、常抓不懈,攻坚打盗、奋战到底。


随着数九严寒的到来

各供暖用气峰值不断得到刷新

日前,北京燃气集团

正充分落实各项打盗稽查机制

严密组织,加强开展

“冬供保障雷霆攻势专项行动”

全力以赴保障国有资产

和用户用气安全



近年来,北京燃气集团不断加强稽查打盗机制建设,持续深化外部支撑,在与政府执法部门完善“双报机制”的同时,不断推进建立集团-市局、分公司-分局、管理所-派出所的三级对接机制,深化集团打盗工作与基层基础工作的融合,提升基层打盗水平与工作成效,实现保卫关系扁平化对接管理,有效推进案件侦办效率。


在北京燃气集团的不懈努力下,在各项体制机制的保障下,在警企、政企的通力协作下,当前,已有31起偷盗气案件得到宣判:


• 2018年5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槐香园偷盗燃气一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返还北京燃气集团其盗窃所得50000余元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北京燃气集团开展“攻坚行动”后,北京在法律层面针对偷盗气案件作出的首个判决。

• 2018年7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大兴区天宫院地区一壁挂炉居民用户偷盗燃气案进行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拘役3个月,退赔受害单位北京燃气集团全部经济损失,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2018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风采依旧锅炉房偷盗燃气一案进行审判。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扣押被告人人民币54000余元,发还北京燃气集团。

• 2018年11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薛某私改燃气表偷盗燃气一案。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返还北京燃气集团其违法所得19000余元并处罚金1000元。

•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张丰治诈骗案一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身份,冒充燃气集团职工,未经审批私自给被害人所经营的老北京门丁肉饼餐厅私接燃气管道,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 2019年2月15日,北京燃气集团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关于“川湘阁窃取某酒店燃气一案”的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王某结伙盗窃被害单位的燃气,数额较大,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判处李某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某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胖嫂子刀削面偷盗燃气一案”并当庭宣判。最终犯罪实施人张某某被指控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北京燃气集团3429元。

• 2019年7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城区泰然居小区私接管道偷盗燃气案件”,最终犯罪实施人褚某被指控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退赔北京燃气集团燃气费和管道修复费损失共计50000元。

• 2019年10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某采暖锅炉房偷盗气案件正式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 2019年10月18日,通州区马驹桥镇富力尚悦居底商私接、偷盗天然气案件正式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 2020年4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圣华里小区锅炉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审判。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 2020年6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小面餐厅私接燃气管道偷盗燃气一案进行审判。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 2020年7月30日,大兴区旧宫镇康乐园面馆、浴池偷盗气案,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2020年9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东城区沙滩后街华育宾馆偷盗燃气案,主犯高某(负责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从犯张某某(锅炉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2020年10月28日,东城区不二丁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偷盗气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4400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2020年11月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朝阳区御东花园锅炉房偷盗燃气案进行判决,被告人胡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

• 2021年1月5日,昌平区北方养生会馆偷盗天然气案,判决被告人窦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2021年6月4日,海淀区山西面馆破坏燃气管道、偷盗天然气案,判决面馆经营者梁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决施工人员刘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决中介人员高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2021年6月28日,海淀区当代城市家园某民用户私自拆除燃气表、偷盗天然气案件,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2021年7月23日,瑞莲家园锅炉房偷盗天然气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燃气费89731元。

• 2021年7月30日,延庆区顺世华生态园锅炉房偷盗天然气案件宣判,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2021年8月,榆垡镇履磕村8起民用户私自拆除燃气表、偷盗天然气案件,8户被告人分别被判决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的刑罚。

• 2021年9月,丰台区万泉寺北路12号院锅炉房公服用户偷盗天然气案件正式宣判。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004.8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向下滑动查看此前30起案件


偷盗燃气可入刑,这些法律常识要知道


天然气做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具有绿色环保、经济实惠、安全可靠等优点,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同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然而,个别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时,对燃气费动起了歪脑筋,偷盗燃气成为他们节省燃气费的“妙招”。


这些人通过私自改装燃气设施、加装燃气管道等方式来“开源节流”。殊不知,偷盗燃气属于违法行为。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更会给个人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甚至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什么是偷盗气?


偷盗气应该称为“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窃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


相关法律

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属于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偷盗气的危害性

影响用户自身安全
偷盗气行为涉及到燃气设施改动,会破坏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具有极大危险性,且偷盗气的用户往往不具备对管道燃气进行安全检查和抢险维修的能力,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极易引发燃气爆燃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
偷盗气行为均在用户家中或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实施场所由用户掌控,难以及时发现,且主要发生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或商业区,一旦发生燃气爆燃事故,直接危害个人和公共安全,即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
影响维护维修
改变原有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包封或隐藏燃气设施,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如果出现意外,将无法及时关闭燃气阀门,对燃气安全检查和维护抢修带来严重影响。


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需要每一位用户共同守护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以免害人害己
只有遵纪守法
才能共同维护
我们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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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莘阳燃气
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注册资本一亿零四百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天然气输配销售,天然气管道配件,燃气器具及其配件销售,天然气管道配件,燃气器具及其配件销售、安装、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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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莘阳燃气 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注册资本一亿零四百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天然气输配销售,天然气管道配件,燃气器具及其配件销售,天然气管道配件,燃气器具及其配件销售、安装、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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