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高危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经考核合格。
二、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四、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五、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七、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八、出现四、五类公路桥隧,未及时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
九、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十、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隧道主体结构裂缝、变形、沉降超过规定值,可能导致隧道坍塌。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断裂、扭曲、严重磨损超过规定值,可能直接导致列车脱轨。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十三、内河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货物。
十四、内河船舶尤其是涉客运输船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
十五、内河船舶船员未持证上岗,内河船舶航行过程中船员疏于了望、违规服用精神麻醉类药品食品、违反避碰规则高速驾驶。
十六、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七、交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十八、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十九、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二十、水上客运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执行。
二十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执行。
来源:法治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