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二条明确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简易处理。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
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
劳动者可以推举
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处理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应当按照三方原则
组成仲裁庭处理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
或者先行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