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
LIANZHENG
政
廉
洁
奉
公
第三课
如何区分党员干部互相帮助与搞权权交易的界限?
仅一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如何认定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搞权权交易的关键是强调双方对权力的互换性、交易性,是一种隐蔽的以权谋私行为。双方互相谋利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各自权力的行使,达成一种利益交换。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但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就可能构成权权交易。因此,对仅有一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亲属等人谋利,而对方并没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及其亲属等人谋利,要综合进行判断,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或者仅有一方实施了权力使用行为,对方尚未来得及实施,均可认定构成权权交易行为。特别是对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党员领导干部,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要求下级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即使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下级党员干部及有关人员谋取利益,只要其有为下级谋利的允诺、暗示,因其具有潜在的为下级谋利的便利条件和可能,仍然可以认定为构成搞权权交易行为。对于没有隶属关系的党员干部之间,受其他党员干部的请托,单方为其他党员干部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要求对方为自己及其他人员谋利的愿望,则不宜认定为搞权权交易行为。如收受财物则涉嫌受贿,如没有收受财物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涉嫌滥用职权。
纪/法/小/课/堂
来源:廉洁高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