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压制批评、检举、控告”,主要是指对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等进行各种形式的阻挠、刁难或者扣压材料的行为。所谓的“打击报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没有利用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二者都是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打击报复比起压制批评、检举、控告性质更为恶劣。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