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
LIANZHENG
政
廉
洁
奉
公
第五课
认定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谋取私利行为是否需要亲属等人打着党员干部“本人名义”?
党员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法律责任。对党员干部的处理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党员干部授意、指使其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另一种是党员干部纵容、默许其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纪/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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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廉洁高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