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
LIANZHENG
政
廉
洁
奉
公
第三十五课
为什么不允许党员干部私自加入外国国籍?
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有忠于党、忠于祖国的义务,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因此,《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条例并不限制他们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也就是说,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有这些行为,并不追究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但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则要追究党纪责任。对于配偶或者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无配偶但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使用时要慎重考虑,不得将其列为考察对象,已经在重要岗位的,应当予以调整。
纪/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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