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